【外判清洁工】政府称外判为商业关系 懒理薪金多寡推卸道德责任

撰文: 陈澔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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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公众洁净职务主要由市政局的清道夫完成,即相等于今天食环署二级工人。截至去年底,食环署聘用了2,000名洁净组工人。据招聘告示,二级工人是需要三年或以上经验的公务员职位,主要在户外工作,并须执行厌恶性职务,或在恶劣环境包括紧急事故发生、台风吹袭及其他天灾发生时执勤;月薪由第一标准薪级表第0点至第8点,即介乎13,040元至15,365元,每星期工作45小时,如以起薪点月薪计算,平均时薪为72.4元,较现时大部分外判清洁工所领的最低工资高一倍多。

外判公司那会理你恶劣天气下点返工,只提供一件反光背心,水鞋、雨衣等装备也要自购,只好把平日执到的有用物资先收好备用。
69岁外判清洁工强哥

【外判清洁工】以价低者得招标 承办商为挣钱牺牲工人薪酬福利

天主教劳工事务委员会于今年6至7月期间,访问了143名需户外工作的食环署和康文署的外判清洁工。调查发现,在“8号风球”下仍有接近两成清洁工需要上班,当中超过九成员工不获台风当值津贴;在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时情况更为严重,逾六成清洁工需在警告生效期间上班,并不获暴雨当值津贴。虽然“标准雇佣合约”有提供选项,例如雇主要求员工上班,需提供额外交通费或当值律贴,后者需自行填上金额,惟调查发现不少均被填上“0元”,反观一众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能享有当值津贴,突显政府没有监管好前线工作人员福利及工资标准。

再者,据政府统计处在今年3月发布《工资及薪金总额按季统计报告》,一般行内清洁工平均月薪为9,179元,如按每天工作八小时、每月工作26天计算,他们时薪为44.1元,反映不论是政府直接聘用还是私人机构聘用的清洁工人,其薪金水平均较政府外判清洁工人为高。“政府是成功悭了钱,但却悭在最低级的人身上。以前说清道夫做得长时间,可能会有万二、万三元月薪 ,做得久还有长俸,也有一定福利。”中文大学社会工作学系副教授黄洪失望地说,反观现时大部分外判工只领取最低工资,在生活隙缝中挣扎求存。

黄洪认为近年屡现工潮是因为工人遭剥削至忍无可忍才挺身而出。(吴钟坤摄)

最低工资跑输通胀 无助减贫

法定最低工资于2011年5月1日实施,由最低工资委员会两年一检,由最初的28元,每隔年调升至30元、32.5元及34.5元,而最低工资委员会拟再进一步将最低工资水平提升至37.5元。因不少外判工仍领取最低工资,因此两年一度的调整便是他们加人工之时,这升幅显然是微不足道。“政府两年才检讨一次最低工资,还要只得两元,工人会不满。在职贫穷问题已十分明显:现在不像九十年代有人失业不能谋生,但他们即使有工作,是否足够维持生活?”黄洪质问。

最低工资实施以来累计升幅仅约23.2%,而通胀累计升幅有27%。设立最低工资原意是改善基层市民的在职贫穷及贫富悬殊问题,但当最低工资的升幅逊于通胀时,低层劳工的工资连市场变化也追不上,难以应付生活需要,遑论纾缓生活贫困问题。眼见近年屡现工潮,黄洪认为这不仅是劳工团体长年累月地组织及地区教育的成果,更多的是工人遭剥削至忍无可忍,所以挺身而出,把不公不义宣之于口。

法定最低工资于2011年5月1日实施,不少外判工仍领取最低工资。(资料图片/郑子峰摄)

黄洪批评,政府处理外判落到“无底价保证”的地步,只懂看着标书办事,连基本的同理心也没有,他语带讽刺地说:“(外判商)不压到那么低,投不到(合约)连工也没有;投得到标书,那么就对不起了,我不是特意刻薄你,每间公司都是这样,如果我给36元(高于最低工资水平),我到哪里找钱?”

过去一年先有海丽邨工潮,至今年4月又爆出观塘顺安邨保安兼做清洁工作,计划集体辞职及示威却因受资方施压而告吹,再到8月百多名清洁工到观塘瑞和街市政大厦外罢工,抗议外判商要求工友清理“馊水”和处理泥头垃圾等额外工作。黄洪指,拖粮欠薪、剥削雇员、不愿承担责任的老板会落得“无良雇主”的恶名,但从政府处理外判关系的手法可见,政府成为雇主中的害群之马。工潮之外,还有扭曲的工作文化及难以忍受的工作环境,例如尽管食环署在外判合约中要求承办商提供足够数量的装备及工具,但没有明确规定数量及补给频率,以至不少工友经常面临物资不足,要自行购买及自制;还有外判商不安排休息及午膳时间、没有储物柜、休息室、饮水设备及更衣空间……许多未被传媒广泛报道的剥削事件,“现在政府转了身(份)便说与自己无关:我与承办商是外判的商业关系,他(外判员工)不是我的雇员,很难控制承办商所支付的薪金多寡。这是很明显推卸了最终的道德责任。”

今年4月观塘顺安邨爆出保安兼做清洁工作。(资料图片)

黄洪接着解释,当政府运用公帑聘用提供外判服务承办商,当中已有不可回避的道德责任,奈何政府为了减省成本,遂将过往与自己员工的直接雇佣关系,变成间接的外判关系。黄洪眼见香港常年有千亿盈余、坐拥万亿储备,认为政府这样间接压榨外判员工说不通,“政府那么有钱,为什么要悭?”

2005年,政府强制承办商与工人签订“标准雇佣合约”,虽然明确列出非技术工人的每月工资、工作地点、工作时数、支付工资的方法等等,确立基本保障,但除了要求承办商跟从《最低工资条例》及提供有薪休息日外,政府并没有就合约其他条款施加强制性规定,因此具体的雇佣条件仍交由雇佣双方协定。在失业率低下的香港,清洁工这种厌恶性工作,多是由被排斥在主流劳动市场的基层弱势、教育水平低、年老的“边缘劳工”担任,加上他们有些可能患病或需照顾家庭,只能在接近居所的地点工作,在劳资关系中毫无议价能力,自然让外判商予取予携。

政府于2005年强制承办商与工人签订“标准雇佣合约”,要求承办商跟从《最低工资条例》及提供有薪休息日等待遇。(资料图片/罗君豪摄)

黄洪认为,追求灵活是政府将清洁工作外判的原因之一,“随时用随时调,多一条街便多一张合约,少一条街便少一张。始终对管理者而言,非技术工人是很容易替换的。”他补充,相对于管理小贩,保持街道洁净毋须法定权力,属于低薪、低技术的“边缘工种”,门槛低得令许多人可担任、被替代,较易外判出去,结果赢的是政府自己,输的却是工人。

上文节录自第131期《香港01》周报(2018年10月2日)《外判制千疮百孔 小修补岂能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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