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手道风波】空总回应澄清《改善方案》条文
武备志于上周三(5月23日)撰写了《空总批港协重启议案 看改善方案具争议条文》一文,讲述空手道总会(空总)对于港协暨奥委会重启处分议案的回应,并谈谈现时《改善方案》中具争议的条文。
日前,我们收到空总对于该篇文章的回应,其中针对文中的各项批评作出澄清,本文将会附以回应原文,阐述空总的观点。
另外,除了空总将会于明日(5月29日)举行新闻简报会外,运动员方面亦有最新的投诉争议,我们将会继续为大家跟进报导。
空总的基本组织概念
空总在文首先强调其组织概念,指出其认同港协暨奥委会所强调的个别体育会之自主权,又指“每个组织的事务一定是由该组织自行处理及决定”,又表示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情况下,组织若经民主程序选出管理层,则管理层有权力从事有关管理工作,若是管理不善而失去会员信心,则管理层会自动经由选举遭会员淘汰。
管理层不应该因为被挑战而损害他们根据会章行使权力,否则该组织的运作便会被会内少数人士拖垮。
另外,空总又指即使引入组织以外的人士协助上诉事宜可增强管理层行使权力的可信性,然而此举却可能使重要决定由组织以外的人士主导,违反“每个组织的事务一定是由该组织自行处理及决定”的原则,故称“本会不相信这是正常组织的运作模式。”
空总继而指出其改善方案和有关的政策文件皆是经由会员大会以压倒性票数支持(74%)下通过。
针对投诉机制的批评
武备志本来指出在投诉机制下,所有投诉将由空总秘书长、会长决定是否采纳,未有引入独立人士处理,加上空总可对投诉有主观评价(如“琐屑无聊或无理取闹”),却未有相关定义,无法确保投诉机制公平公开。
空总回应指出,据投诉机制第6及第7段,“投诉机制”只适用于行政事宜之投诉,武备志之前多提及的运动员选拔投诉应以“上诉机制”为依归。又指出行政性质的投诉也要引入独立人士处理的话,“不是机构正常运作的标准”。
针对行为守则的批评
武备志于前文曾批评“‘行为守则’中,在执委委员、教练、裁判、运动员、家长部分,均加上‘不从事危害总会利益的活动或令总会陷于不名誉,违者可被中止会籍’条款”,担心有关条文会迫使会员噤声。
空总则强调行为守则并非阻止会员作出投诉:
武备志无需将“投诉”等同于“从事危害总会整体利益的活动或令总会声名受损害”。
又指出行为守则中,指明空总之执行委会成员“需要尊重会员的闗(按:关)注、意见及提议(Respectfully hear concerns, ideas, suggestions from members)。”
另外,空总进而指出“无需将‘违反行为守则’(包括不从事危害总会整体利益的活动或令总会声名受损害)和‘被终止会籍’挂钩”,因为被终止会籍只是惩处方式之一,又指出被终止会籍这“极刑”需要本会会员大会通过才可落实,并非草率的决定。
针对上诉机制的批评
武备志曾指出上诉委会员只得三人,若三人作出投票的话,或会轻易通过“大比数投票”而驳回上诉。
空总针对有关批评,指出“武备志无需假设上诉委员会会草率行事”,又指出上诉委员会有一名体院教练已经能作“严谨监察作用”,加上有关议决需要向上诉人书面提交议决的理由,“更确保有关议决是一个慎重及公平的决定”。
空总引申基本组织概念,指出组织独立运作的重要性,不认同上诉委员会的成员有逾半的会外成员:
请问香港那个体育会的选拔上诉委员会(若该会有这组织)的成员大部份是来自该会以外的?
针对选拔机制的批评
由于空手道各会的从属关系错综复杂,武备志曾指出选拔机制中的组织划分方法和利益申报机制,不应只靠子属会自行提出,而是空总应当更主动作出调查。
空总则回应指“这些‘子属会’的从属关系他们一定比本会清楚”,又谓武备志无需假设子属会“向本会的交代是不尽不实的”,又指出为了确认“利益冲突”存在与否,有关属会会清楚向空总书面解释该些“子会”在日常运作、政策厘定及长远发展方面是否完全独立。
对选拔运动员参加今年八月的亚运的理解
武备志在前文文末提及亚运选拔的情况,空总来函则作出补充,阐明选拔机制的政策不适用于亚运的选拔:
空总指出他们早已承诺会遵从其提出的三项遴选条款,又于2018年4月30日向港协暨奥委会提交有关亚运的遴选准则及机制,而港协暨奥委会却从未向空总提出有何不妥;而空总自4月13日已经开始“据理力争,强烈要求港协暨奥委会让本会开展遴选工作”,但港协暨奥委会直至5月24日才拒绝空总的要求,空总于回应中批评曰:
这个决定等如是剥夺了本会行使本会作为港协暨奥委会成员选拔运动员的权利,不是未审先判吗?
编按:由于空总回复中作出请求,我们亦期望能使读者们接收各方意见,本篇文章特意将空总立场及意见转达予一众读者,其中内容并不代表武备志立场。明日空总将会举行新闻简报会,武备志会继续为大家报导空手道风波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