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平被捕.博评】香港反贪法例大落后 远宽松于英美标准

撰文: 麦嘉隆
出版:更新:

何志平在纽约被捕,很多人的即时反应是香港和中国机构与非洲政要的“财务往来”与美国何干?原来何志平服务的中华能源基金会在美国维珍尼亚州有办事处,而且涉及的金钱透过美国银行系统支付,即使涉嫌行贿或受贿者都是外国人也堕入美国的法网;即是说,在美国上市的中港公司,包括阿里巴巴,假如在美国以外的地方犯贪污罪也会“中招”。

不要以为美国的反贪法严苛,英国2010年通过的反贪法案才被法律界称为“全球最严厉的反贪法”。英国法例最少有两点令商界闻风丧胆,首先是任何机构的“相关人仕”触犯贪污罪也会令总公司入罪,而“相关人仕”的定义甚阔,包括所有重要商业伙伴;第二项是全球首创、被业界简称“第七条”(Section 7)的规定——任何机构只要没有采取足够措施教育、防止和查察员工、分公司和“相关人仕”,一旦公司在全球任何角落间接或直接有贪污行为,总公司也要负上刑责,董事可判入狱。于是假如一间英国公司在外国的子公司雇用当地代理,而代理行贿受贿,英国总公司也会被入罪。2016年,英国上市建筑及顾问公司Sweett Group就因为被控第七条罪成,罚款二百三十万英磅。

前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涉嫌行贿在纽约被捕。他曾担任多个要职,以及全国政协委员。(资料图片)

现实上,要参与很多发展中国家的能源、基建、电信、金融等大型业务,不行贿是不能成事的,所以跨国公司要完全遵守英美的反贪污法, 几乎等于要关闭在贪污盛行国家的生意。2011年,英国出版社麦美伦就在非洲涉及一宗贪污案后撒出非洲。笔者曾经工作过的英国公司,每年都派不同“中央宣讲团”来向员工和主要商业伙伴讲述反贪政策,所有员工还要网上学习和考试,完全是形式主义,烦不胜烦,弄得所有人怨声再度。

香港曾经一度以廉洁守法见称,李彭广几年前研究英国解密档案并写成《管治香港》一书,记述有港督退休前各界提出致送记念品,他向伦敦请示;结论是他快离职,接受礼品也不构成贿赂,不接受反令人觉得无礼和不近人情;礼品中有部份交港府和慈善团体,一部份可保留自用;最幽默的,是英国官员提醒港督拿礼物回国入境时要交税呢!七十年代廉署成立后,社会的反贪意识更日益普及,承袭这传统,回归前后还有人乐观地希望廉署的经验可以“内销”国内,促进国家的廉政建设,可惜事实刚相反, 特区高官许仕仁、曾荫权贪腐罪成入狱,汤显明受查,梁振英UGL事件廉署既不结案又无进展,另外,廉署对中银刘金宝在港的贪腐罪行完全没有行动;迹象显示官场高层行为不断向一国靠拢,一般市民看在眼里,怎能安心?

现在,何志平案更令人留意到本地的防贿条例远宽松于英美的标准,香港理应急起直追,加强立法和执法,杜绝现时属于灰色地带的贪污行为,近代史和国情教育也要收纳何志平案作教材,好好教导年轻人,避免几代人建立起来的廉政制度毁于一旦。

(本文纯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