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选举|部门须记录公仆离开岗位投票时间 讹称投票会被处分
撰文: 潘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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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周日是区议会选举投票日,当局要求政府部门主管制定时间表,记录投票日所有要离开工作岗位去投票的公仆资料,如果利用今次便利安排但非去投票,会被纪律处分。此外,部门主管可“适当判断”容许公仆乘的士方便投票,政府会全数发还的士费。
订时间表记录离开岗位投票人员资料 有纪律处分安排
当局向部门发信,提到按公务员事务局指引,部门必须容许投票当天上班并需要投票的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到所属投票站投票,提醒部门主管于投票前三天,即12月7日星期四,订定时间表弹性安排同事于当值时间内分批投票,包括提早离开办公室去投票,或投票后才返回办公室,并于投票日后4天,即12月14日或之前将实际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表交回作记录,时间表需妥善保存,若有需要部门会作内部检查之用。
信中又称今次便利上班公务员投票措施属特别安排,“若有同事于上述安排下离开工作岗位,而非前往所属投票站投票,会被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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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适当判断”容许乘的士便利投票 的士费全数发还
信中列明,政府人员可以全数发还往返办公室和所属投票站的交通费用,包括的士,惟主管核实递交发还的士费用申请时,需作出“适当判断”,并确认乘坐的士是当时最合适的交通工具,便利人员前往投票站。
政务司司长陈国基早前表明,公务员要以身作则, 让市民知道投票的重要性,投票日上班的公务员可先投票再返回岗位,有需要的话甚至可以报销的士费,鼓励积极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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