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港澳办职责大增 推动建立治理机制 研究特首及官员任免制度
中共中央港澳办官方网站亮相,列出详细的主要职责和组织架构,显示港澳办改组已完成。翻查国务院港澳办主要职责(下称旧职责),当时列出八项工作,与最新中央港澳办十一项主要职责(下称新职责)大不相同。
旧职责第一项与新职责第一项相对应,然而新职责更为详细,除了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方针、执行基本法等旧有工作外,还加上执行宪法、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以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促进港澳长期繁荣稳定”。
旧职责第一项:
1、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方针和中央对香港、澳门的政策规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新职责第一项:
(一)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坚持依法治港治澳,执行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促进港澳长期繁荣稳定。
旧职责第二项与新职责第二项相对应,但同样有转变。旧职责第二项是“了解香港、澳门的有关情况,提出政策建议”,而新职责第二项明言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并要就住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以提出政策建议。
旧职责第二项:
2、了解香港、澳门的有关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新职责第二项:
(二)加强港澳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组织开展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旧职责第三项涉及与港澳特区的“有关工作联系”,而新职责没有能对应的职责。
旧职责第三项:
3、负责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有关工作联系。
旧职责第四项涉及法律事宜,并就其基本法实施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而新职责则没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字眼,改为“组织研究起草涉港澳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意见亦不限于涉及基本法和相关法律,而是“基本法等涉港澳重要法律”。
旧职责第四项:
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与香港、澳门有关的法律事宜,就基本法实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新职责第三项:
(三)组织研究起草涉港澳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并提出立法建议,就基本法等涉港澳重要法律实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新职责第四、五、六、七、八、九项工作,均是旧职责未有提及的,当中涉及支持行政长官及特区政府依法施政,推动完善宪法、基本法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研究提出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负责的制度,以及中央对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任免制度和机制的建议。另外亦协调研究支持港澳经济、民生政策的建议并推动落实,组织落实维护国安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以及协调涉港澳宣传工作,管理港澳新闻机构驻内地记者站和记者。
中央港澳办亦要协助特区政府加强宪法和基本法及国家安全法教育、国情教育、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教育,明言要增强港澳社会的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
新职责第四至第九项:
(四)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推动建立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五)研究提出健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负责的制度、完善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免制度和机制的措施建议。
(六)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支持港澳发展经济、保障民生福祉等方面的政策建议并推动落实。
(七)组织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工作。
(八)协调涉港澳宣传工作,依法管理港澳新闻机构驻内地记者站和记者。
(九)协助特别行政区加强宪法和基本法以及国家安全法教育、国情教育、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教育,增强港澳社会的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
旧职责第五、六、七项主要涉及日常官方往来、推动内地与港澳交流、为中央驻港机构提供意见等,整合为新职责第十项。
旧职责第五至七项:
5、负责指导和管理内地与香港、澳门因公往来的有关事务,协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推动与香港、澳门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6、参与拟订对驻香港、澳门中资机构有关管理的政策,参与内地企业和中资机构在香港、澳门的有关协调工作。
7、对中央驻香港、澳门机构提出的有关事宜提供意见、建议和工作协助。
新职责第十项:
(十)负责内地与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官方交往和工作联络,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与港澳交流合作,指导和管理内地与港澳因公往来有关事务。对中央驻港澳机构提出的有关事宜提供意见、建议和工作协助。
旧职责最后一项即第八项,与新职责最后一项即第十一项,相关变化则反映了直属机构的转变,由“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改为“完成党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
旧职责第八项: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职责第十一项:
(十一)完成党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