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委会|江玉欢引基本法证结社自由 质疑解散欠法理:香港讲法治
撰文: 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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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港逾1,600个、基层咨询架构之一的屋邨互助委员会(互委会)于今年元旦日(1月1日)全数解散。立法会议员江玉欢今早(8日)在社交平台发文,引用《基本法》第27条,力证港人有结社自由,质疑在组织未有违反法律下,政府没有足够的法律基础强制解散互委会,直言:“香港是一个讲求法治的社会”,促请政府就解散互委会的法律依据澄清及交待。
互委会解散后,有不少地区人士发文表达不满,质疑政府因恐惧民意而出此下策。江玉欢于上周一(2日)亦曾发文评论互委会解散事宜,认为政府同时成立地区关爱队是自相矛盾。
江玉欢今日(8日)再度出击,反问“政府凭什么法理基础及依据解散1600个互委会?”,她撇开坊间揣测的政治原因,单从法律角度分析,指互委会是民间组织,依据特定目的成立,主要联系居民,而根据《基本法》第27条,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她强调香港市民有结社自由,“除非有关组织违反法律,否则不应无缘无故遭解散”。
江玉欢翻查警方纪录,指根据社团条例注册的社团有数千个,反问“为什么政府会有权取消或解散千多个互委会?”、“政府可以用行政理由随便解散市民合法组成的组织,怎样能够保障市民结社的自由?”她认为即使政府对地区事务有更好安排,如成立关爱队,亦不应在没有足够法律基础下强制解散互委会。
为什么政府会有权取消或解散千多个互委会?、政府可以用行政理由随便解散市民合法组成的组织,怎样能够保障市民结社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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