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特首指“普通法地区”国安草案可家居软禁 是指哪个国家?
特首李家超今日(11日)早上行会前记者会中,提到一些普通法地区的国安法律建议都很严厉,例如包括长期家居软禁,政府会研究这些地区如何平衡人权。
李家超所指的“普通法地区”,相信是指英国,皆因英国政府今年向国会提交的《国家安全草案》(National Security Bill),正正多次被本港政府或建制中人引用作为例子,质疑条文非常“辣”,以此反击西方政客和媒体批评《港区国安法》乃“有口话人冇口话自己”云云。而翻查英国政府提交的法案,内容确实包含类似条文,授权内阁官员在特定情况下,不准指定人士离开英国国境或指定区域,包括家居。
可禁止公开审讯内容、禁当事人用电脑电话
英国《国家安全草案》目前正在下议院审议,现时处于委员会讨论阶段(类似香港立法会的法案委员会)。在香港,行政会议召集人叶刘淑仪、行会成员及资深大律师汤家骅、保安局局长邓炳强等,都先后指英国是次修法内容非常进取,条例含糊。
翻查法案内容,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份,其中第二部份是“预防与调查措施”(prevention and investigation measures),条文授权内阁大臣(英国当地称为Secretary of State)在指定条件下(例如当事人牵涉外国势力、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基于紧急的调查需要等),可以禁止特定人士离开某个指定地点(可以是指英国国境或国境内指定的住所),如要离开必须事先取得内阁大臣的批准。此外,条文亦容许内阁大臣禁止某人使用银行服务、现金交易、使用电话或电脑等,如要使用必须登记。每项指令有效期1年,最多延长至5年。
此外,条文亦容许法庭在“国家安全利益上有必要”的情况下,禁止公开审讯内容,判决除外。
汤家骅:基本上“信晒”相关官员
汤家骅表示,反复阅读过条例草案,认为英方此草案内容非常笼统,例如条文所指的“内阁大臣合理地相信(reasonably believes)”过于含糊,没有客观标准,“基本上系信晒个官员,佢话乜就乜,个定义系虚无飘渺到令人吃惊”,但赋予的权力却相当大。一些“有利于其他国家,不利于英国”的行为,也完全没有定义,“毁坏一个垃圾桶、打烂一只英王嘅杯,都可以演绎成危害国家利益”。相对之下,他认为《港区国安法》的定义已十分清晰,指明是严重破坏某些特定设施才算犯罪。
他同意,法庭审理案件时必须证明被告的犯罪意图,但问题是法例使用范围过于广阔,而且可以在不需通知破告、长达5年的时间内执行一条如此强力的法律,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至于有人认为英国国会是民选、法例受民意监察,汤家骅只能“有限度同意”,因为法例本身赋予的权力太广,而国会亦不可能干预司法程序。
汤家骅重申,这绝对不是“臭虫论”,不是说“人哋都咁严,所以香港都要咁严”,香港有自己的实际情况。他说,一向都认为法例条文必须有清晰定义,只是希望任何人,尤其拥抱西方价值的人,在批评香港的《国安法》或未来的23条立法前,可以抚心自问如何看待英国此一条例草案。“如果有人说香港的国安法不符法治、人权、极度强权,对不起,按此逻辑,英国这条草案的程度,是香港的10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