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曼琪促本地法律“去殖民化” 移除女皇陛下、国务大臣等字眼
英女王伊利沙伯二世较早前逝世,香港市民自发悼念,引起建制派不满港人“恋殖”现象。立法会议员陈曼琪昨日(19日)去信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廖长江,要求本港法律条文尽快“去殖民化”,移除“女皇陛下”、“国务大臣”等具殖民地色彩的字眼。
现行法例下“女皇陛下”须被解释成“特区政府”
陈曼琪表示,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已经25年,在“爱国者治港”大原则下,香港本地法例仍残留有关“女皇陛下”及“国务大臣”等殖民地字眼,有必要尽快修订,以维护国家《宪法》权威及正确反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上届政府及时任律政司司长兼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曾于本年5月23日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上提交就香港成文法“去殖民化”作系统性检讨的工作进展。陈曼琪认为,为有效及加快落实本地法律“去殖民化”,律政司必须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以结果为目标。“本届政府实有责任向市民报告律政司落实本地法律‘去殖民化’的计划进度和具体时间表,有关政策局与律政司的配合情况。”
陈曼琪希望,委员会将“要求香港特区政府加快完成本地法律‘去殖民化’”议题,列入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讨论议程,并邀请律政司司长尽快向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报告有关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香港回归后,部份法律条文未及修订,至今仍然保留“女皇陛下”、“国务大臣”等字眼。根据香港法例第1章《释义及通则条例》附表8,在任何条文中对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国政府或国务大臣的提述,须被解释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如果涉及特区土地的所有权、中央政府负责处理的事务或是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则须被解释成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机关。因此保留这些字眼在法律的执行上不构成问题,分别在于政治观感。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接受查询时表示,1997年回归时《释义及通则条例》附表已订明,任何条文对女皇陛下、皇室、国务大臣等提述,须解释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或特区政府的提述,有些人可能不懂这个历史背景。汤家骅指,回归初期未有修改相关法律,是因为当时有其他法律需先处理,但强调香港已经回归25年,有关法律现时有需要修订,律政司亦有能力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