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若骅网志:国安法清楚列明罪行元素 否认控罪含糊
撰文: 郑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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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发表网志,指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一直发挥关键作用,确保罪案得以有效侦查、刑事案件获公正并有效率地处理,同时保障各方在过程中的权利。
郑若骅表示,最近有人针对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作出无理批评,指称《香港国安法》或其他本地法例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控罪“含糊”。郑若骅指,《香港国安法》清楚列明构成每项罪行的元素,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又引用唐英杰案,指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解释了“煽动分裂国家罪”和“恐怖活动罪”的罪行元素,而法庭的裁决理据可随时在网上查阅。
此外,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告可通过不同的渠道就某项控罪要求提供更详尽清楚的详情,亦可就有欠妥善的控罪作出投诉,法庭会就所有程序问题作出适当的考虑及公平的裁决。
检控至审讯时间 要视乎多项因素
部份被控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被拒绝保释,还柙超过一年,郑若骅指亦有部份被告已被获准保释,当中包括前立法会议员。她补充,每宗案件由提出检控直至审讯之间所需的时间,要视乎多项因素而定,例如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被告人是否需要时间取得法律意见以考虑其抗辩及与控方进行答辩商讨、辩方是否需要法庭核证翻译文件或提出需要在审讯前先处理的申请,强调所有申请均按照既定程序处理,并充分遵循正当程序。
至于执法权方面,郑若骅表示执法机关可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向法院申请提交令或限制令,以调查有组织罪行或防止疑犯耗散财产。该等命令可由法官在内庭应单方面申请而发出。她解释,为防止疑犯销毁证据、耗散犯罪得益或作出其他阻碍调查或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有必要透过单方面申请授权,这亦是许多司法管辖区的常见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