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常委收国安处信件要求交资料 警相信属外国代理人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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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联会多名常委今日(25日)收到警方国安处去信,根据国安法第43条要求提交资料。支联会表示,常委将需要开会讨论应对方式。《香港01》得悉信件内容,其中提到,警务处处长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联会属《国安法实施细则》下的“外国代理人”,规定支联会须于9月7日式之前,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职员及香港成员的个人资料。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出席立法会会议后表示,有关案件仍在调查当中,知悉警方要求支联会提交资料,现阶段不适宜作任何回应。

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向《香港01》表示,今早约7时,有警察到其律师楼交上信件,指根据《国安法》第43条,要求支联会提交资料。信件内容显示,警务处处长同时向何俊仁、李卓人、徐汉光、梁锦威、陈多伟及邓岳君送达该通知。

据了解,警方认为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联会”属外国代理人,发信予支联会相关的约10名董事及干事,要求提供资料。

根据《国安法》第43条第(五)项,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要求外国及境外政治性组织,外国及境外当局或者政治性组织的代理人提供资料”;另根据第(七)项,国安处也可“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拥有与侦查有关的资料或者管有有关物料的人员,要求其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者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