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管会修例优化乡郊选举安排 拒借票站可罚5万元 睇齐三大选举

撰文: 周礼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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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今年5月获立法会通过,当中加入新条文,分别在选委会选举、立法会选举及区议会选举,总选举事务主任可规定提供某处所用作投票站或点票站,违者罚款一万元。此建议在立法会法案委员会讨论时,被建制派质疑罚款过轻,当局最终加码至5万元。

政府拟修订有关乡郊选举的《选管会条例》,亦加入类似条款,将罚款定于5万元。修例亦容许乡郊选举使用电子选民登记册,并表示基于“公众健康理由”,将不再规定同一乡事委员会的村代表集中在同一票站由选举主任负责点票,而是让票站主任同时点票。

以往乡郊选举由选举主任负责点票、安排及监督点票进行,民政事务总署的文件指,为加快点票过程和基于公众健康理由,建议由投票站主任代替选举主任负责点票工作,而投票站亦同时用作点票站。修例亦赋权票站主任为有需要的选民设特别队伍,以及赋权民政事务总署署长,要求收取政府补助的学校及非政府机构借出其物业,以供设立投票站及点票站。

民政事务总署向立法会提交的文件指,今次修例建议是参考了《2019 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及《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制定后,因为立法会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及区议会选举的选举程序和安排都有所改善,因此须改善与举行乡郊代表选举有关的措施,令乡郊选举安排与其他选举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