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立会选举 苏嘉豪等人遭DQ 选管会:参选人不得抹黑人大决定
澳门立法会选举于9月12日举行,共19组参选人中,有6组参选人因被指不符合拥护澳门《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门特区,被褫夺参选资格。
澳门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今天(12日)召开记者会,指为审核所有参选人的被选资格,选管会制定七大准则,包括参选人或候选人须尊重《宪法》及《基本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权限,若有事实证明参选人或候选人曾经作出恶意攻击或抹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通过的立法、解释或决定,依法视为无被选资格。
参选人不得恶意攻击、抹黑中国
澳门选管会指,为审查有关人士是否无被选资格,选管会不仅要审查参选人签署的有关声明,亦须审查有关参选人是否曾作出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为,一旦发现其曾经作出有关行为,便没有被选资格,同时选举法相关规定可反映出参选人必须是爱国者。
选管会指出,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第一条第二款后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更加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因此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亦成为今届立法会选举中决定参选人姚候选人是否具备参选资格或丧失候选人资格的重要依据。
选管会制定七大准则,包括若有事实证明参选人或候选人曾经作出恶意攻击或抹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通过的立法、解释或决定,依法视为无被选资格;若有事实证明参选人或候选人曾经组织、参与或意图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的活动或发表与上述行为相关的言论,依法视为无被选资格;若有事实证明参选人或候选人曾作出恶意攻击、抹黑、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为,发表与上述行为相关的言论,依法视为无被选资格等。
根据选举日程,对于候选名单作出的纠正或替换候选人,选管会将于7月14日或之前作出决定及公布。对于选管会所作的决定,候选名单受托人可提出异议。之后,候选名单亦可就选管会对异议的决定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民主派团队“学社前进”、“民主昌澳门”及“新澳门进步协会”各派五人参选,全数被DQ,包括现任立法会议员苏嘉豪、吴国昌等。
澳门选管会DQ立法会参选人的七大准则
1.参选人/候选人须维护《宪法》及《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若有事实证明参选人或候选人曾经组织、参与或意图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的活动或发表与上述行为相关的言论,依法视为无被选资格。
2.参选人/候选人须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若有事实证明参选人或候选人曾经作出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行为、发表分裂国家的言论、或以任何方式参与上述相关活动,依法视为无被选资格。
3.防范参选人/候选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渗透特区权力机关:若有事实证明参选人或候选人曾经参加境外反华势力组织安排的反中乱澳培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受上述组织提供的资助,依法视为无被选资格。
4.参选人/候选人须尊重《宪法》及《基本法》确立的政治体制:若有事实证明参选人或候选人曾作出恶意攻击、抹黑、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为,发表与上述行为相关的言论,依法视为无被选资格。
5.参选人/候选人不得从事危害国家主权及安全的行为:若有事实证明参选人或候选人曾经作出违反第 2/ 2009 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依法视为无被选资格。
6.参选人/候选人须尊重《宪法》及《基本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权限:若有事实证明参选人或候选人曾经作出恶意攻击或抹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通过的立法、解释或决定,依法视为无被选资格。
7.参选人/候选人不得为辅助作用者:若有事实证明参选人或候选人曾经为实施上述第一至第六项之行为而以任何方式给予实质支持,协助或提供便利,依法视为无被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