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质疑法援署资助法轮功 促交代费用 署方:涉私隐不能披露

撰文: 陈绰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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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昨日出文狙击法轮功后,全国政协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今日(4日)再在Facebook发文,质疑法轮功的律师费来源,引述报道指法轮功获法援资助,代表律师是现任大律师公会主席夏博义及“Chow Hang Tung”,与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英文名相同。
梁振英指,法轮功案件前后打了8年,要求法援署开诚布公,“法援资助的律师费一共多少?有多少进了夏博义和邹幸彤的口袋?”
法援署接受查询时回应查询时表示指,基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法律援助条例》限制披露资料的规定,未经有关人士/当事人的同意,本署不能披露任何资料。

案件源于2013年,食环署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04条,在全港26个法轮功宣传据点没收130幅横额及484块展板,并检控2名法轮功学员。其后法轮功司法覆核,2018年在原讼庭胜诉,2019年上诉庭改判政府得直。今年5月,法轮功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被即场驳回。

梁振英指,案件经过初审、上诉和终审三个阶段,打了8年,“法援资助的律师费一共多少?有多少进了夏博义和邹幸彤的口袋?为什么打了8年?当中有多少时间是法轮功在拖,借此尽量延长他们继续在政府土地上摆放展品的行为?法援绝对要开诚布公。立法会议员有权有责质询法援署,审计署也要过问。”

梁振英质疑,国安法生效后,“法援署如果真的继续资助法轮功打官司,有没有考虑过法轮功这个组织违反国安法的本质?”

法援署早前举行50周年展览开幕礼。(资料图片))

法援署:未经当事人同意不能披露

法援署回应指,法援政策的目标,是确保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以及具备合理理据在香港法院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寻求公义任何人士如欲获得法援,必须同时通过《法援条例》规定的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

署方指, 基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法律援助条例》限制披露资料的规定,未经有关人士/当事人的同意,本署不能披露有关个案的任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