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集结|陈文敏提3点驳判决 指量刑过重:将暴力归究被告不公

撰文: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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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民主派人士包括黎智英、何俊仁、单仲偕、陈皓桓等,承认前年10月1日组织未组批准集结,上周五(28日)在区域法院判刑。法官胡雅文判全案10被告中8人判囚,总刑期分别为14至22月,单仲偕及蔡耀昌则准缓刑2年。
港大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今日(31日)在港台节目指,案中被告没有参与当日暴力行为,亦没有展示出任何煽惑暴力的意图,但法院似乎倾向将其他人引起的暴力事件,一并算到众被告的头上,做法不公平;以24个月为量刑起点亦过重,脱离一般大众的认知。他担心,是次判决会动摇公众对法院的信心。

▼众被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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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一:以24个月为量刑起点过重

陈文敏首先提到,主审此案的法官胡雅文事后据报受到威吓,强调该行为值得谴责,无论多不同意判决,都可以理性批评、质疑其理据,但不应威吓法官。

从判决内容而言,陈文敏认为有几个现象值得忧虑,其一是量刑起点。他指,法院当日以24个月为量刑起点,最终判处各被告监禁14至18个月,身边不少法律界人士看到判决后都提出一个疑问:“使唔使咁重?”他提到,涉案的人士大都是长期为社会服务,主张理性温和、不会做暴力行为,24个月的量刑起点显然过重,而且与过去非法集结、未经批准集结的判刑有所分别,又认为法庭固然有责任维持社会公共秩序,但也须平衡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尤其当被告自身没有参与或煽惑暴力行为。

陈文敏担心,如果法院去到一个地步,判决脱离一般社会人士期许和认知、与社会标准脱节,可能令市民对法院失去信心,后果相当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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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二:法官似无考虑被告个人意图

其二陈文敏留意到,控方在审讯期间没有质疑众被告坚持集会和平进行。他指法官当日提到,众被告以为呼吁参与者和平理性非暴力,集会就可和平进行是“天真及不切实际”的说法,背后似乎没有考虑被告的个人意图。他提到,刑事罪行的基本原则就是要考虑个人犯罪意图,除非法官质疑被告的宣称的意图并不诚实,否则无法自圆其说。

▼多名被告当日站在队头带令参与者游行至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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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三:其他人行为不应视为被告责任

其三,陈文敏提到今次判决似乎将其他人的暴力行为,一并算到众被告的身上。他指一场公众集会,总会有参与者来历不明,有机会有人闹事,而当日案中被告发起的游行完结后,湾仔和金钟一带的暴力事件,却一并算成被告的责任,他认为值得商榷。

陈文敏反问,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当社会出现动荡时,是否任何形式的集会都不应举行,但他引述警方数字指,前年6至10月社会事件最激烈期间,警方批出数十场集会,当中七成都没有暴力事件。他认为,除非众被告自己有参与暴力行为,否则将其他人“借机”所做的暴力行为,一并归咎于被告身上,做法并不公平。

陈文敏指,是次判决内容值得忧虑。(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