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改制︱法案委员会完成工作 曾国卫冀26日交大会恢复二读

撰文: 周礼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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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日(3日)完成有关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条例草案。政府就立法会议员较早前提出的意见提出修订,并表示希望在本月26日将草案提交大会恢复二读。
会上,新民党主席叶刘淑仪问及当港府要向中央人民政府“备案”时,是否有“需要获得批准”的含意。律政司署理律政专员梅基发表示,该字意思并不包括获批准的意思,备案只代表“for record”(为纪录所需)。他解释,如果有需要,条文上会直接列明需要获得批准。

叶刘淑仪关注“备案”是否表示“需获批准”

立法会的法案委员会今日继续审议有关选举制度改革的条例草案。今日讨论的三个部分,分别是资审会组成、资审会作出的若干决定不得提起诉讼,以及修订终止地方选区及功能界别选举程序的要求。

叶刘淑仪在会上问及“备案”该词是否包括需要获批准的意思。政府方面回应指,该字在英文文本为“for record”,即不包括批准的意思,如果不备案的话,即代表行政长官没有遵从法定的要求,有机会面对市民就宪制方面的法律挑战。

梅基发回应该委员会主席廖长江的提问指,“中央人民政府”实际上意指国务院。他又表示,在备案是否包括批准方面,可参考《基本法》的条文,当提到需要批准时,会直接使用批准的字眼。

▼选举修例草案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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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国卫期望尽早三读通过

有关修订的逐项审议在下午近4时完成,委员会主席廖长江宣布,由于今早仍有收到一些议员的意见文件,暂不确定政府的修正案是否有包括相关意见,故休会处理约15分钟,并获表示全部委员同意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廖其后宣布委员会完成工作。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表示,当局希望在本月26日恢复二读,感谢法案委员会尽心尽力地协助政府的工作,期望草案尽早三读通过,展开三场重要的选举。廖长江表示,感谢政府尽心尽力参与委员会工作,强调5月15日是提出拟议修正案的最后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