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局︱规管香港媒体“动真格”? 取缔《苹果》或循两条罪行
上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苹果日报》在头版刊登一张小学生在模拟地铁场景拿起玩具冲锋枪的相片,并引述网民意见称令人联想起“太子站831事件”,结果引来警务处处长邓炳强连日发炮,不点名批评《苹果》制造仇恨、分化,并称有法律规管任何人作煽动或煽惑行为,或违反国安法行为。
除了邓炳强,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以至中央港澳领导小组及港澳办,均先后开腔提及传媒,《大公报》更主张“依法取缔《苹果》”,似预示一场针对媒体的行动山雨欲来。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指,现行法例中没有条文针对媒体,但实际上“煽动罪”可以针对“煽动文字”并予以查封,有可能被用作针对个别媒体行为;甚至在一定情况下,如行为属有组织、有破坏特区体制的意图,有可能涉及《港区国安法》之中的“颠覆国家政权”罪。
有新闻学者则认为,从近日言论升温看来,不是单纯批评了事,而是想认真从制度层面处理,情况“令人担忧”。
涉意识形态易受关注 国安法提加强监督媒体
一场反修例风波,不单令香港政治生态翻天覆地,传媒环境亦大变,在示威浪潮中,媒体是继警察之后,另一个位处风暴核心的群体。起初政府在舆论战处下风,有建制派批评政府解说不足,网络战“跑输几条街”,又归咎有媒体推波助澜;后来示威冲突愈来愈多,记者屡成为新闻主角,包括有前线记者被袭击、因采访安排与警方起冲突,网络上亦充斥大量仇视记者的言论。
根据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的分析,教育和媒体向来是北京最希望整治的目标,因两者涉及意识形态的塑造,至为根本,新闻机构受重点“关注”,属正常现象。
《港区国安法》去年6月实施,其中第9条提到,香港特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
两办、港府、报章“大合奏” 提传媒领域推进“拨乱反正”
近日针对媒体的动作似有升级趋势,中联办主任骆惠宁在上周四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演说中表示:“凡破坏国家安全的,属‘硬对抗’,就依法打击;属‘软对抗’,就依法规管”。刘兆佳分析“软对抗”其中一个元素,是指有传媒制造舆论抹黑、攻击特区以至中央政府,散播仇恨。
到翌日,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务院港澳办在《求是》杂志撰文,提到要在教育、传媒等领域推进“拨乱反正”工作。
在同一天,《苹果日报》刊出一份报章头版,将警察学院开放日一张小童于“铁路车厢”内玩枪的照片,与前年8.31太子站事件并列,形容画面似曾相识。警务处处长邓炳强批评,如有人尝试利用假新闻危害香港,警队将会作出调查、拘捕及检控,又指相关情况当日已在报纸一一应验,有人把学生相片描绘到与“黑暴”有关,不点名批评《苹果》;警方同日发声明,点名谴责《苹果》“刻意扭曲活动性质和原意”。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同日出席立法会会议期间也跟随“主旋律”,指危害国家安全人士利用三大媒界,即媒体、文化艺术及刊物“播毒”。
当日,《大公报》发表评论员文章,直接点名批评《苹果》以报道之名宣传“港独”,在媒体中扮演着“最恶劣、最为猖狂的角色”,要求依法取缔《苹果日报》,“堵塞国安漏洞”。
风起于青萍之末。在短短数日内,由港澳办、中联办,到特区主要官员及报章,先后发表矛盾直指《苹果》的言论,这场“大合奏”令人关注当局是否“动真格”整治传媒。
学者料《苹果》成下一目标
浸会大学新闻系高级讲师吕秉权向《香港01》记者表示,北京对香港传媒不满不是新鲜事,一直希望有制度化的整顿,尤其2019年社会事件后,北京希望对香港的制度体系加强治理,《国安法》和修改选举制度是最优先事项,但其他层面,例如“人心回归”、意识形态上,都要加以落墨,《国安法》第九条也提到,特区政府对于媒体的工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
他认为,香港电台作为特区政府部门,自然是首当其冲,广播处长李百全的空降、雷厉风行抽起多个节目,是最明显的例子,又指《苹果》是民主派最具代表性的媒体,当局对于《苹果》的定性是“政治集团”,料成下一目标。
六七暴动曾查封报纸
不过这引伸出一个疑问:到底政府可根据什么法律依据对付传媒?翻查资料,于上世纪六七暴动期间,港英政府亦曾查封《田丰日报》、《香港夜报》和《新午报》3份左派报章。不过当时港英政府所引用的法例是《紧急法》,该法赋权政府订立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包括对刊物、文字、地图、图则、照片、通讯及通讯方法的检查、管制及压制。那么在不动用《紧急法》的情况下,现行有哪些法律可取缔报章?
颠覆国家政权罪: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 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二) 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三) 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四) 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汤家骅:煽动罪、国安法皆有机会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现时法律中并无条文针对传媒,自身亦无仔细研究该份《苹果日报》头版内容,故此不会具体评论及揣测。但他指从法律原则而言,《刑事罪行条例》第9、10条中,“发表煽动文字”或是“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而这些行为煽动群众对政府体制的叛离、引起不同阶层市民间的敌意,皆属违法行为(即俗称“煽动罪”)。当然,如果案件闹上法庭,能否通过人权法下的平衡测试,那就是另一个问题。
翻查《刑事罪行条例》第14条,法例甚至赋权警务人员或公职人员移走煽动刊物的权力,容许他们“进入任何处所或地方”、“截停及登上任何车辆、电车、火车或船只”,以移走或清除任何煽动刊物;破门进入处所,并以武力驱逐妨碍执法的人士等。换言之,如果政府尽用煽动罪所赋予的权力,理论上有能力查禁任何他们认为“具煽动意图的刊物”。
再进一步,汤家骅指如果律政司能够证明,该些新闻媒体的行为是有组织、有预谋、定期制造虚假新闻,引发对特区和中央政府的仇恨,理论上有机会触及《国安法》第二节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因为条例内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指的可以是煽动罪。
不过,吕秉权担心“颠覆国家政权”的介定相对宽松,不一定要使用武力甚至有实际效果,只要将一个行动演绎成有相关动机,而又得到其他人响应,就可证明是“有组织去颠覆国家政权”。他举例指,如有媒体列出注射新冠疫苗的坏处,可能会影响政府公信力、大大降低公众对政府防疫政策的信心,“那会不会被演绎成‘有一批人有组织地要市民不信政府’,最后变成‘严重干扰、阻挠、破坏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呢?”
李立峰:现象令人担忧
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李立峰表示,现时法律上没有定义何谓“假新闻”,很多时只是一些人不同意新闻背后的政治观点,就称之为“假”。就《苹果》将警察学院开放日与“831事件”相提并论,他指只要相片并非造假,又不是基本事实出现错误(factually incorrect),便不能称为“假新闻”,最多只能说是“提出具争议性的意见”。
他指,很难说官方是否有意藉今波舆论攻势取缔本港传媒机构,但据过去经验,中方有一些政治动作前,可能会通过媒体先行制造舆论,因此近日对媒体铺天盖地批评,是“令人担忧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