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监狱规则|政府拟限制囚犯接触律师或教士 候审者禁“私饭”
特区政府建议修订《监狱规则》,赋权惩教署基于特定目的或因应不同情况,对探访在囚人士、在囚人士与律师接触及囚犯生活管理,包括衣著及饮食等方面施加有需要的限制、条件或禁止。
政府表示,修例旨在防止有人滥用《监狱规则》的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威胁监狱的保安、秩序及纪律,或妨碍在囚人在改过自新。修例将以“先订立后审议”方式进行,文件指出,地缘政治复杂,国家安全风险隐患仍然存在,有必要尽快修订“早一日,得一日”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保安局及惩教署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提交下周一(7月7日)会议的讨论文件,称经审视过往羁管被定罪和候审在囚人士的相关执法经验,惩教院所未来可能面对的国安风险和保安威胁,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相关法律和实践经验,建议完善《监狱规则》。
列出五“主要目的” 包括维护国安及维护监狱秩序
文件列出五项特定目的,包括:维护国家安全;防止罪行发生;令在囚人士改过自新;保障任何个人的人身安全;维持监狱的保安、秩序及纪律。政府称,提出建议时充分考虑了基本法,包括有关人权的条文。
文件指出,因被裁定犯罪而在监狱或其他惩教院所服刑的人,需承担犯法的后果,并在惩教署的管控下改过自新;至于候审在囚人士,虽然他们在监狱 的待遇须与其推定无罪的身份相符,但他们是因为一些正当理由,例如有弃保潜逃、干犯刑事罪行或妨碍司法公正的风险而被依法命令在候审期间还押。两类在囚人士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在监狱中需受到必要的限制 。
收紧探访制度 探访在囚者需获惩教署长授权
修订主要涉及四个方面。首先是收紧探访制度,政府建议修订《监狱规则》第48条及第203年,订明除法例另有规定外,任何在囚人士不得接受未获惩教署署长授权的人探访,并清楚订明探访目的必须是为了“帮助囚犯改过自新”或“维持家庭联系”。同时惩教署可基于上述五大“主要目的”限制或禁止探访。
政府又提出,在《监狱规则》加入补充条文,赋权惩教署可就具体情况考虑是否有需要为“主要目的”对个别专职教士与在囚人士接触或举行宗教活动施加限制或条件,甚至禁止双方接触。文件强调,这项建议目的并非妨碍在囚人士行使宗教自由。
文件表明,过去曾发生有人滥用探访机制,以“人道支援”为名进行探访,实际上是以软性手段影响在囚人士,意图煽惑他 们对抗惩教署的监管、引起他们对中央和特区政府的憎恨,甚至令他们重回社会后成为潜在的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风险。
限制在囚者接触特定律师或接受私家医生探访
第二方面修订关乎在囚人士与法律代表联系或接受私家医生探访。政府称,参考《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79条相关措施,建议修定《监狱规则》第52条,限制在囚人士与特定律师或法律代表接触,适用情形包括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妨碍司法公正等。同步规范候审在囚人士接受私家医生探访。
文件指出,过往曾有在囚人士在法律探访期间,将未经授权的物品交予其法律顾问携离监狱 ,引人关注法律探访制度有被滥用的风险,因此建议修例赋权裁判官在三种特定情况下发出手令,授权惩教署限制两类在囚人士接触特定法律代表。
三种情况分别为:在囚人士与法律代表联系将危害国家安全或导致任何人身体受伤;在囚人士已从其犯罪行为中取得利益,与相关法律代表联系将妨碍追讨上述利益;在囚人士与法律代表联系将破坏或妨碍司法公正。
规定候审在囚者穿著统一囚服 禁自备食物及酒精类饮品
第三方面修订关乎限制在囚人士包括衣物与食物供应制度。文件建议废除候审在囚人士穿著私人衣物权利,改为统一囚服。在膳食方面,取消候审在囚人士可自备“私饭”(包括食物及酒精类饮品)做法。
文件称,“私饭”容易成为在囚人士私相授受的工具,亦是导致争执和打斗的其中一个主因,2018至2024年就发生了超过300宗候审在囚人士因“私饭”引致的违纪事件;容许“ 私饭”也增加了将未获授权物品引入监狱的保安风险。
增加抗拒惩教人员执行职务罪行 最高可囚半年
第四方面修订旨在强化惩教权力,包括订立罪行,禁止抗拒或阻碍惩教署人员执行职务,违者一经定罪,建议可罚款2000元及监禁6个月。同时,明确授权惩教署人员在越狱、骚乱等情况下使用枪械,以及扩大使用机械束缚器范围,由原本只限使用手铐,扩大至脚镣等械具。
文件指出,现行《监狱规则》第238条赋权惩教署人员在对监狱保安或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指明情况下对在囚人士使用枪械,政府参考一些司法管辖区做法后,建议订明惩教署人员可在有人作出或协助作出对监狱保安或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特定情况下,按理属必需的情况下使用枪械。
此外,现行《监狱规则》第67(1)(b)条赋权惩教署人员在移送或在狱外合法羁押在囚人士时使用手铐。政府建议修订该条文,厘清惩教署人员移送或羁押在囚人士时,可使用任何由行政长官批准的机械束缚器具,例如手铐、脚镣等,以有效应对任何风险及突如其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