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惠宁:选委会具广泛代表性 超越界别地区利益 利行政立法关系
撰文: 周礼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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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联同国务院港澳办、中联办,今日(15日)起一连3日在香港举行座谈会,就修改香港选举制度听取意见。
中联办主任骆惠宁主持其中一场座谈会,会上提到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说明决定草案时,曾提及“赋予选委会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骆惠宁指有三点体会,包括选委会具有广泛代表性,可以超越某个界别、地区、团体的利益局限性,令立法会日后能够更好代表香港社会整体利益。
▼中联办主任骆惠宁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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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惠宁:特首和立法会选民基础有共通点 有利行政立法关系
人大“311”决定提到,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通过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三种方式分别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早前说明草案时,提到选委会除负责提名及选举特首,亦赋予新职能,包括由选委会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
骆惠宁表示,要正确理解当中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当中涉及三点:一、选委会具广泛代表性,超越某界别、地区、团体,令立法会更好代表香港社会整体利益;二、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基础有了共同点,有利处理行政立法关系,有利行政主导;三、可以有效防止立法会被“港独”及激进分裂势力操控,有效维护国家与香港的根本利益。
中央成立工作专办研究 邀香港选举及法律专家参与
据传媒拍摄片段,骆惠宁发言时亦提到,中央对今次修改选举制度相当重视,成立了工作专办作研究,并邀请了香港从事选举及法律研究的专家参与,以多种方式与特首沟通,不断听取香港社会的意见。
▼选举委员会界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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