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决定:设资格审查委员会 审查选委、特首及立法会候选人资格
全国人大会议今日(11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大会以2895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草案通过后,全场拍手长达30秒。
决定其中一大重点,列明将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换言之,此“资格审查委员会”将成一条龙决定谁人可“入闸”参选重要选举的庞大实权架构。
规定特首应就选举制度安排向中央交报告
在决定《草案》中,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健全和完善有关资格审查制度机制,确保候选人资格符合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
决定又规定,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安排和选举组织等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循五大要求审核资格
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选举委员会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以确保候选人符合五大要求,包括符合《基本法》、《港区国安法》、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人大常委会关于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以及香港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
《基本法》104条内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大在2016年发表的解释,是针对当年10月梁颂恒、游蕙祯的宣誓风波。
至于人大常委会关于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则是2020年定下的内容,即宣扬或支持港独、拒绝承认中国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事务,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则否符合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决定要求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