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拟修入境条例 赋权入境处长禁港人离境 大律师公会反对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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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立法会提交《2020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保安局局长在修例后可赋权予入境处处长,指示某运输工具不可运载某人。大律师公会向立法会提交意见书,表达深切关注,指港人出入境自由受《基本法》保障,惟修例并无列明在甚么情况下,入境处处长才行使特殊权力,担心权力变得不受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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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公会认为,根据《基本法》31条,香港人的出入境自由受到保障,有效旅行证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大律师公会又指,根据现有法例,已存在禁止离境的限制,包括干犯刑事罪行被捕、防止疫症传播等,同时《港区国安法》第43条,已列明当局有权要求疑犯要求交出旅行证件,对是次条例的目的感到难以理解。
大律师公会认为,修例并无列明在甚么情况下,入境处处长才行使特殊权力,担心权力变得不受制约。
根据政府向立法会提交的文件,修例旨在以改善免遣返声请的审核程序,并引入措施以加强在执法、遣送和羁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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