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宣誓|政府订明不当表达个人言论属违反誓言
撰文: 陈绰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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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事务局今日(15日)向公务员发出宣誓及声明通告,要求在1个月内签妥有关文件,而部门首长级的公务员除了签署声明外,亦须宣誓,部门管方将另行收到通知。
文件中表示,为了加强公务员对其公职身分所带来的期望和责任的认知,以及依《港区国安法》第6条,所有在2020年7月1日之前受聘的公务员,均须签署声明,承诺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尽忠职守和对香港特区政府负责。
限1个月内签署及交回声明
如有关公务员在没有合理解释下不理会、拒绝或不按订明要求,于限期内签妥和交回声明,当局会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终止聘用。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或有关纪律部队法例下的机制,公务员事务局会请该人员提交申述书,再视乎申述书的内容决定是否继续聘用该人员。
鼓动或参与暴力行为、不当表达个人言论属违誓言
若已签署声明的公务员有不当行为,如鼓动或参与暴力行为,扰乱治安及公共安全、以不法手段损害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和声誉,借以动摇特区政府管治和施政的行为,借此挑动社会情绪反对在任政府施政,引发社会动荡不安等,均属违反誓言及声明。
此外,公务员在履行职务时,若为个人政治信念或党派政治联系所影响或支配,或以公职身分表达与政府立场相违背的意见,或表达个人言论时,忽略其表达的媒介、渠道、方式、对象等是否合适,导致社会人士把言论与公务员身分关连起来,令人觉得或怀疑他们在执行职务时可能会有偏袒,亦属违反誓言。文件最后指,政府有既定机制处理违纪情况,并视乎个别个案,就不当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行动。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聂德权及常任秘书长杨何蓓茵拍片,讲解今次宣誓的安排,说明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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