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修例拟涵盖区议员、选委 消息:《区议会条例》料加DQ机制

撰文: 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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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郑月娥去年在《施政报告》中预告,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将修订《宣誓及声明条例》和《立法会条例》等法例,以完善宣誓安排。知情政界人士透露,修订后的《宣誓及声明条例》将涵盖区议员和推举特首的选委会委员;为配合有关修订,《区议会条例》亦会一并修订,以厘定违誓的后果和机制。

2019年11月24日,区议会选举投票日,全港多个票站大排长龙,结果民主派大胜。(卢君朗摄/资料图片)

目前《宣誓及声明条例》仅涵盖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司法人员、行政会议议员、立法会议员和行政会议秘书及副秘书,其他公职人员未有包括在内。而去年七月起正式实施的“港区国安法”订明,香港民众在参选或就任公职时应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基本法”》,以及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据了解,政府将修订《宣誓及声明条例》,“公职人员”的定义将远超以上几类人士,而新增类别中将包括区议员和选委,“无论从甚么角度看,这两类人士都肯定属于公职人员”。

根据《区议会条例》24条《丧失民选议员资格的情况》的章节,当中提到在多个情况下,民选议员将丧失担任议员资格,包括成为司法人员、已被裁定犯叛逆罪、被裁断为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等。惟上述规定未有包括违反宣誓誓言。

消息透露,政府为配合宣誓修例,很可能调整和修改《区议会条例》,加入条文以厘定违誓的后果和机制。消息补充称,当局目前未有最终定案,不过修例机会甚大。倘决定修例需获立法会通过,在泛民总辞后,预料可在立法会火速通过。

对于日后或须宣誓的消息,有民主派区议员指出,区议员某程度上已完成宣誓,因在参选时的提名表格上,已载有或附有一项示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若当时没有提交有关声明,会失去参选资格。

亲建制媒体《紫荆》在今期出版的《紫荆论坛》,以《关于落实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本地立法问题的几点探讨》为题发表文章,指修例过后,除了《基本法》104条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任职需宣誓“拥护”和“效忠”,其他如资助学校的教师、医管局的员工、香港电台的员工等政府资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特首选举推荐委员会委员、司法推荐委员会委员、区议员、法定及咨询组织公职人员等,均应涵盖在内,一旦被发现作虚假誓言和违反誓言,即丧失有关“公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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