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研究会理事批黎智英“首席汉奸” 倡送内地审彰显国安法威力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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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先后被控欺诈罪被还押,及后被加控一项《港区国安法》下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目前正在还押,不准保释,案件明年4月再提讯。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顾敏康今日(16日)在《大公报》撰文,批评黎智英在回归后是“投靠勾结外国势力叛国祸港的首席汉奸”,又指市民对司法机构一些法官“抱有疑虑”,认为应依据国安法第 55 条之规定,将黎智英移交内地司法机构审理,以彰显国安法威力。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今日在立法会被问到有关文章时,仅称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不会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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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外国势力必干预黎智英案

顾敏康在文中表示,美国副总统彭斯、国务卿蓬佩奥相继发文要求撤控及“立即释放黎智英”,共和党参议员鲁比奥等人亦指指点点,“外国势力一定会干预黎智英案,充当黎智英后台,这是毫无疑问的,应该在大家的预料之中,基本证明了这些企图干预他国内政的政客就是香港动乱的黑手。”

他指,特区政府能否最终打赢这场法律仗,取决于香港司法机构能否真正维护国家安全,严格依法判案,认为在市民对司法机构一些法官“抱有疑虑”的情况下,依法将黎智英移交内地司法机构审理,“当然合理合法”。他称,因为这宗案件的成败关系到《港区国安法》是否真正在香港落地生根,真正惩治那些公然违反国安法之徒,以儆效尤。

顾敏康形容,黎智英是回归后反中乱港集团的总指挥之一,是投靠勾结外国势力叛国祸港的首席汉奸,认为一旦此案件被一些法官“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则国安法的威信荡然无存,“最好的办法就是引用国安法第55条处理此案,即移交黎智英到内地审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香港国安法第55条
黎智英。(资料图片)

国安法55条第三种情况“确实存在” 国安已面临重大现实威胁

顾敏康引《港区国安法》第55条列明,有三种情况可引用第55条,由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包括(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以及(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他认为,第三种情况、即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确实存在”,因国安法出台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打着“人权”的旗号纷纷采取制裁措施,尤其是美国政府针对制定《港区国安法》和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决定,宣布对中央和特区政府官员实施所谓制裁,“说明国家安全已经面临重大现实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