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DQ|基于选举主任决定取消延任资格 大律师公会批程序不当

撰文: 郑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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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决定,指议员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等5项情况下,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相关决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政府随即发新闻稿宣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有关决定,公民党杨岳桥、郭荣铿、郭家麒和会计界梁继昌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4人议席自本年7月30日起出现空缺。
大律师公会发声明,指港府基于选举主任的决定,取消4名立法会议员在现届立法会的延任资格,并以具追溯性的方式应用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显现不是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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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指,此举严重损害法律必须明确的原则。

大律师公会指,选举主任褫夺候选人参与第七届立法会选举资格的行政决定,法庭尚未覆核,而选举主任的决定本身具争议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没有基础下实际上提升了选举主任的决定在宪制下的重要性。

声明指,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的权利都不应被剥夺,这是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又指4名立法会议员由各自所属的功能或地区界别选民选出,在没有给予他们任何机会回应的情况下,纯粹透过一个行政决定剥夺他们继续就任立法会议员的权利,实有违法治下固有的公平及程序公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