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DQ|法理依据何在? 林郑举多条法例 称DQ非行政机关说了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今日(11月11日)就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决定,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特区事务等行为人士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相关决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政府其后随即宣布,于原定今年9月立法会选举中,被裁定提名无效的现任议员杨岳桥、郭荣铿、郭家麒、梁继昌4人,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
决定中有关“一经依法认定”一词引来关注,到底有何客观准则可言。特首林郑月娥同日下午见记者期间,列举多条法例,包括《基本法》第104条、国安法等,认为所有法例都是有根有据,声称DQ并非行政机关说了算。
有记者问到,今次决定是否“僭建”程序让特首DQ议员,是否直接跳过法院,存在“行政独大”的情况,另外,什么才叫作“依法认定”。
林郑回应指,是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没有赋权行政长官,决定的第一段明确规定,做了一系列不拥护、不效忠《基本法》和特区的人,依法认定后就会失去资格,此决定适用于第七届选举中被裁定提名无效的人,并由特区政府宣布,因此不存在行政机关独大。她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宪法上有职能去解释、督导宪法的实施。人大常委会8月11日决定,本届立法会结束后继续履行职责的问题,当时未触及议员资格的状况。因此她指,延任议会的权力来源是人大常委会,今次DQ是弄清楚上一次未处理的地方。
关于“依法”的问题,林郑指香港是法治社会,政府会依法办事,法律也有不同条文。林郑列举多条与立法会议员资格有关的法例,如《基本法》第104条有关宣誓的要求、宣誓后违反誓言的法律后果;有关选举主任的法定权力,已分别在《立法会条例》、《选管会条例》中有所规定;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条(7),如政府认为某人已丧失议员资格而该人以议员身份行事,律政司可作法律程序;《基本法》第79条也指明多个情况下,立法会主席可宣告某人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国安法》第35条指明,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即会丧失参选立法会资格,已宣誓就任的也会丧失资格。所以林郑表示,这就是“依法认定”的内容,不是行政机关说了算。
▼四名被刊宪取消资格议员见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