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DQ|林郑:DQ议员非行政机关独大 研修例规管违反宣誓后果

撰文: 彭焯炜 罗家晴 吴倬安 林剑 梁昊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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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今日(11月11日)宣布,就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格作出决定,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特区事务等行为,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港府随即宣布,于原定今年9月立法会选举中,被裁定提名无效的现任议员杨岳桥、郭荣铿、郭家麒、梁继昌4人,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中提到,议案是应特首请求而提出。
特首林郑月娥下午2时30分于政府总部见记者,交代相关决定。林郑月娥指,人大常委会是有权解释《基本法》,依法作出决定,具法律效力。她指2016年人大就《基本法》104条释法时,明确规定宣誓后如作出违反行为,仍然受条例规限。

泛民拟总辞 林郑:快通过“明日大屿”等法案更兴奋

【15:49】被问到民主派或要总辞,特首作有关决定前有否研判过会引起这个后果,当议员没有民主派声音,议会是否会成为橡皮图章。对于一些具争议的议案,如明日大屿、境外投票等是否快速通过,问及政府是否“好意思”这样做?

林郑称不存在“好唔好意思”,指每一项提交的拨款申请、条例议案都是为香港的经济、民生改善,政府提出来当然想议会通过,若能快速通过更兴奋,证明可以高效率处理。

至于议会内失去民主派议员,林郑认为,应该要问每一位总辞的议员,若认为自己是把关者,要监察政府,为何会放弃这个关键的角色。林郑强调,即使议会失去民主派议员,亦不可能成为橡皮图章,又认为过往议案都不是一面倒获立法会全体建制派支持,但她认为一个民主社会有多元的声音是非常重要。

称拉布不应被视为推翻政权

【15:40】有记者被问到过往DQ议员都经法律程序,但这次没经过香港法院,直接由港府宣布DQ,令议员失去抗办的机会,问及此做法符合公义?另外被问到,立法会议员进行甚么行为会被视为不拥护《基本法》和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民主派议员表明若有人DQ会全体总辞,特首对此是否感欣喜?

林郑称,在开场白已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可以就《基本法》监督和释法,同时就宪法性的问题依法处理。她指,这次人大常委会依法协助处理宪法性问题,这做法获法庭认定具约束力,是不容挑战。不过林郑称,这次的情况特殊,强调不是每次议员的资格都要由人大执行。

对于立法会议员作甚么行为被视不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林郑称有否违反要视乎法律和证据。她提及拉布目的是将审议时间延长,不应被视为推翻政权,但需视乎程度问题,若拉布至一年半载令一件事都做不到,就会影响行政机关,亦被质疑是否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于民主派议员或会全体总辞,林郑称对此没特别看法,认为这是他们的决定,正如三名议员在9月30日不再延任,但她指希望议员会考虑整体利益,对社会会带来甚么效果。

▼四名被刊宪取消资格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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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郑:无法例阻止被DQ者再参选 

《香港01》记者问到人大决定是由特首主动提出,到底是何时有相关决定、是否和较早前访京有关,而这和特首的说法有否矛盾;4人被DQ后,又是否终身被剥夺参选权。

林郑回应指,特区行政长官要为特区负责,包括立法机关,政府留意到立法会有数位议员早前经选举主任裁定,属“不拥护、不效忠”,但又继续坐在立法中,这是不合逻辑、自相矛盾、不合政治伦理,政府对此情况有责任,经分析并看法例,发现没条件自行处理,所以提请中央,如不处理是不负责任。她否认说法与7月时有矛盾,当也只是指“不可随意”DQ议员。

她澄请,是次决定与她访京没有关系,访京全是处理香港经济问题,寻求支持融入国家发展,议员资格问题需要时间处理,不是三朝两日,所以今次提请中央不是因为拉布而来。她强调,政府于8月11日开始,都有思考相关的法律问题。

至于是否“终身”剥夺参选权的问题,林郑指,每个议员参选都是看当时的条件,现时除国安法35条、立法会条例有关辞职后不可在6个月内再参选的规定外,没有其他法例禁止某人在一段时间内参选。当被DQ的人在下次选举成为被提名人后,选举主任会再按法律证据决定其是否合符资格。

民主派拟总辞 林郑:不会成为橡皮图章

【15:27】林郑表示,知悉其余15名民主派议员在DQ后会表明总辞,但没有至今未有确认有关消息,她认为即使缺少19名议员,不会认为余下的人会成为政府的“橡皮图章”,每名议员也要为选民负责,有些情况下,政府的立法建议,建制派也因建议不够好、不受业界欢迎,不容议案通过,因此“橡皮图章”一说对建制派来说是不公平,也不会发生。

她又称欢迎反对意见,尊重立法会制衡作用,基本法也有列明,认为议员履行制衡功时,也要透过负责任的行为(responislbe manner)。

林郑月娥。(罗君豪摄)

林郑列举多条法例 称DQ非行政机关说了算

【15:12】有记者问及,人大决定对未来立法会的工作和在贯彻“一国两制”的作用是甚么?林郑回应指,这是一个重要决定,又指贯彻一国两制要看《基本法》,其中《基本法》第104条涉及公职人员宣誓,列明宣誓者必须要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她又称,人大常委会明确的规定,港府要透过本地立法,完善有关制度。林郑强调,进入立法机关的议员要肩负起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满足“爱国者”为主体的政治体制,重申决定写得简单,但意义重大。

【14:53】有记者问到,DQ议员现时在《基本法》第79条中有规定,今次决定是否“僭建”程序;另外,什么才叫作“依法认定”。

林郑回应指,是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没有赋权行政长官,“决定”的第一段明确规定,做了一系列不拥护、不效忠基本法和特区的人,依法认定后就会失去资格,此决定适用于第七届选举,并由特区政府宣布,因此不存在行政机关独大。

她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宪法上有职能去解释、督导宪法的实施。人大常委会8月11日决定,本届立法会结束后继续履行职责的问题。因此,DQ的权力来源是人大常委会。

关于“依法”的问题,林郑指香港是法治社会,政府会依法办事,法律也有不同条文,与立法会议员资格有关的包括《基本法》第104条、选管会条例、立法会条例第73条、《基本法》第79条、国安法第35条等。所以林郑表示,这就是“依法认定”的内容,不是行政机关说了算。

林郑月娥。(罗君豪摄)

研修例订立具体的宣誓形式及违反宣誓机制

林郑又称,不符合资格具备出任议员的要求和条件,不能让他们出任议员,否则就是偏离《基本法》第104条。她指,由于人大常委员在2016年解释《基本法》第104条中提及,完成宣誓者其后从事违反宣誓内容的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港府不能自行决定,故需要提请人大去解决问题。

她提及,人大常委员通过的决定有三点,其一,若立法会议员,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不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其二,本决定适用于在原定于2020年9月6日举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提名期间,因上述情形被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裁定提名无效的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其三,依据上述规定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

林郑表示,政府中午已发新闻稿,宣布原定在9月被DQ的四名立法会议员即时丧失议员资格,稍后会一并刊宪,而政务司司长已要求立法主席安排立法会秘书,根据立法会第35条(1) 宣布,议席自今年7月30日起出现空缺,她强调有关决定是合理、合宪,并不是针对任何一位议员。 

她又提到,自2016年人大就《基本法》第104条解释后,港府一直研究如何修定法例,以准确落实公职人员的宣誓。林郑强调要理顺本地法例,暂时要修订的范畴,包括订立具体的宣誓形式和违反宣誓的后果和机制等。

19名民主派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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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郑:宪制问题港府不能自行处理 故提请人大

【14:53】林郑续指,根据《基本法》104条,明确要求立法会议员等公职人员就职时依法宣誓,在四年前第六届立法会上任前发生宣誓风波,令人大需根据《基本法》158(1)条就104条作出释法,在2016年11月7日的释法内容,针对宣誓有明确规定,包括订明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出任公职的法定条件,亦是法律承诺,也规定从事违反规定的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林郑又指,七月政府因疫情押后选举,当时人大为解决立法机关真空,全国人大常委会当时只是处理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的问题,并无触及第六届议员去留问题。

林郑指出,四名议员在报名参选时,被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她重温选举主任当时的考虑,以不符合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要求,裁定他们提名无效。她引述陈浩天案,指《基本法》不只要拥护,也要支持、推广、信奉《基本法》,支持香港独立、自决、以香港独立作为自决选项、寻求外国干预、或原则上反对国安法列入附件三,或表明在取得议会大多数后,运用权力无差别否决政府的立法建议,逼使政府接受若干政治要求、或拒绝中国在香港行使主权的人,这些人有这些行为也不可能真诚拥护基本法,不可能履行上述职责。

【14:49】特首林郑月娥表示,人大常委会透过审议后,通过就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决定,她必须重申,人大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有权就香港在落实《基本法》时遇到宪制问题时,依法作出处理,并依法作出决定,决定具法律权力。林郑表示,今次提请人大是基于延任后的议员资格,问题不能由政府自行决定,需由宪制层面处理。

她指从逻辑上而言,不符参选要求、被裁定提名无效者,自然不符合担任议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