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走私野生动植物猖獗 葛珮帆提草案修例 赋更大权予部门执法
根据香港法律,走私野生动物不被视为有组织的严重罪行,不受“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监管;海关过去多次采取行动,截获走私活动,惟难以有效对非法走私网络和集团作出检控。国际组织犯罪集团利用本港司法漏洞,令香港成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中心。
有立法会议员、学者和环保组织拟针对以上情况提私人条例草案,将其第586 章《 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纳入至《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OSCO)附表1,令前线执法人员能更有力追查犯罪集团。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葛珮帆今天(2日),草案正处于草拟阶段,完成草拟工作后,将会约见保安局局长讨论立法程序。她坦言,若由当局主动以政府法案的方式提出,可加快立法程序。她希望可以“两条腿走路”,若政府不吸纳其意见,她会以私人条例草案形式在立法会提出。
现时香港针对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的条例主要为《进出口条例》及《 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 》,前者最高刑罚为罚款200万港元及监禁7年;后者最高刑罚原为罚款500万及监禁2年,2018年5月修例把最高刑罚提升至为罚款1000万及监禁10年。
走私野生动植物分为四大类别: 木材、穿山甲、象牙以“其他濒危物种”。葛珮帆指出,2018年修改《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 》后,虽令象牙走私个案数量大减,惟其余三项的检获量仍然增长,反映法例阻吓力仍不足。
野生动植物贸易有利可图,海关估计香港于2017年的野生动植物产品检获量价值1.5亿港元,2019年的缉获价值更高达1.34亿港元。世界自然基金会-香港分会保育总监David Olson 博士解释,执法人员调查权力有限,加上在香港被起诉的犯罪人士多是在机场被捕的承运人,没有任何国际犯罪组织因走私野生动植物在香港境内被起诉,“低风险、高利润”的情况令非法贸易继续存在。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韦凯雯(Amanda Whitfort)指出,《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可赋予调查员调查权力追究与野生动物罪行相关的洗黑钱罪行,即使罪行发生在香港境内或境外;确保执法机构有权力调查和起诉野生动植物犯罪集团的核心成员,而非仅集团底层的承运人被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