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票|叶刘:海外港人入籍他国3年不返港 即失居留及投票权

撰文: 翟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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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计划推行内地港人投票,民主派质疑为何不包括海外港人。行政会议成员、新民党主席叶刘淑仪表示,居于外地多年的港人大部分已入籍他国,根据《国籍法》代表他已放弃中国国籍;另根据《入境条例》,若3年内没有回港,即丧失在港居留权,亦不属于香港永久性居民,将失去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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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是中国公民(即拥有中国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一旦不再是中国公民,随即丧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本身不是中国公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一旦持续离开香港三年或以上,随即丧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入境条例》附表1第7段)。
《入境条例》 附表1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叶刘:“通常居住”定义可有两三个地方

叶刘近日在《南华早报》撰文,指有关议题在立法会争议多年,政府素来推搪理由甚多,包括内地投票安排困难及法律上执行难度高。

目前选举法例对“选民”定义是“在香港通常居住的永久居民”,叶刘指“通常居住”没有明文定义,但根据英国上议院80年代的一宗裁决,一名英国留学生认为自己是“通常居住”在英国,最终获判豁免学费,当时法庭说明一个人通常可以在两至三个地方“通常居住”。叶刘表示,“通常居住”是在该处地方居住的人士必须出于自愿,并有“定居目的”,包括读书、工作或惯常性在该处居住。

她表示,在内地居住的港人,由于读书、工作或有家人在内地等因素经常奔波两地,极有可能符合“通常居住”的条件;但是对于长居海外的港人,特别是近两年可能因社会事件或疫情而未有返港,很可能已经丧失居留权。叶刘认为,要判断居内地港人是否属“通常居住”,较判断居海外港人容易。

叶刘又以新加坡、澳大利亚及美国等为例,其国民可在所属国家的驻港领事馆投票,希望港府能拿出勇气及魄力,参考相关做法,早日落实港人在内地投票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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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选举舞弊 内地公安可转交资料予廉署

此外,叶刘在出席电视节目时提到,《选举舞弊条例》有域外管辖权,虽然廉署不可直接在内地执法,但若有足够证据,内地公安或警务人员可将证据转交廉署,在港进行检控工作;政府亦可安排法官、律师公会等担任观察员到内地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