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管会:境外投票须确保有合适监察机制 倡政府考虑管制初选
政府拟力推让合资格选民可在内地投票,选举管理委员会今天(12日)公布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报告书,其中提及境外投票建议,选管会指理解疫情对身处境外的选民行使投票权的问题,惟境外投票涉及重大选举政策考虑,政府应就政策层面及相关法律运作作研究,客观地考虑疫情对选举影响、在香港境外设置投票站的可行性及合资格选民人数,以制订所需的法例修订建议,以便社会讨论,再交由立法会决议。
选管会强调,若要实行境外投票,必须确保有合适的监察机制,确保选举的公信力不会因而受损,又指在法律方面,就现行选举法例如何在境外实施及执行,政府必须审慎研究,以处理境外出现违规事情的执法问题。
另外,报告指本港选举制度并无任何所谓“初选”的机制,有意见认为涉及大量选民及参选人的“初选”可能会误导选民,建议政府考虑管制初选活动。
通常居住定义 选管会:一个人可同时通常住两地方
选管会在报告中回应多个社会关于议题,包括境外投票、电子点票、投票日的排队安排、初选等。在境外投票部分,选管会表示,由于选管会并无任何境外投票运作的经验,若政府决定实行境外投票,必须依赖熟识境外情况及运作的政府部门协助统筹及支援,以落实境外投票及点票的具体安排。
选管会在报告中亦就“通常在香港居住”定义作阐述,报告指,现行选举法例并没有列明“通常在香港居住”的定义,指一个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需考虑多个元素及个别个案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庭判例而作出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亦不能仅因某人在外地另有居所而断定其不是“通常在香港居住”。
选管会续指,如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往一直在香港长期居住,因个人理由需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另设居所,但期间仍不时回港生活(例如处理事务、社交或家庭团聚),可被视为仍与香港保持某程度上的合理联系,但该人必须同时能够提供一个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的住址作选民登记之用,强调并非只是通讯地址,而是在香港惯常入住的居所地址。
选管会强调,如香港永久性居民已离开香港往其他地方定居,期间并没有与香港保持联系,亦不打算再在香港居住,或该人在港已经没有唯一或主要居所,该人已不再符合法例规定的登记资格。
至于电子派发选票和电子选民登记册,选管会指一直建议在选举流程中多应用资讯科技,事实上,选举事务处于2019年已开始进行研究使用电子选民登记册的相关工作,并早已计划于2021年12月举行的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一般选举中采用电子选民登记册发出选票。
选管会续指,因应立法会换届选举押后一年举行,选管会建议选举事务处加快进行相关开发及筹备工作,以冀提前于明年九月举行的立法会换届选举中引入使用电子选民登记册。立法会换届选举涉及约400多万名选民的个人资料,电子选民登记册必须在修改法例、公开招标、资讯科技及负荷能力各方面均准备就绪,并且在新系统已通过资讯保安风险评估及检讨、私隐影响评估、以及由独立认可的电脑审计及测试服务代理商进行的测试和认证之后,方可引入使用。
▼民主派初选▼
设电子派票 “关爱队”变得切实可行
选管会亦就“关爱队”作回应,指如在未来选举中能采用电子选民登记册发出选票,各发票柜台便不再受分拆实体文本选民登记册的限制,可以更灵活处理任何身分证号码英文字头的选民,在投票日为有需要人士另设专队及专用柜台,将会变得切实可行,亦可善用资源。
不过,选管会指出,选举法例载有公平及平等对待的条文,但并无条文容许任何人士可优先投票,若需要为选举安排容许某群组或年龄层的选民可优先投票,政府应就选举法例进行修订,并提交立法会审议,有的法例修订必须清晰详尽,避免推行时有不必要争议。
促政府认真考虑研究管制初选
民主派早前举行初选,触发轩然大波,选管会指,立法会换届选举是一个由选管会根据现行选举法例安排及监督的选举,本港选举制度并无任何所谓“初选”的机制,又指社会上有意见认为涉及大量选民及参选人的“初选”可能会误导部分选民,以为是公共选举的一部分,因而产生混乱及影响选举结果,故基于公众人士对“初选”的关注,选管会认为政府应认真地研究有关议题,从而考虑是否有需要管制有关活动。
选管会重申,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37条,所有候选人在选举后,必须向有关当局就其在选举开支及收取的选举捐赠提交选举申报书。因此,如符合上述条例第2条的候选人定义,不论最终有没有报名参选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有关人士在选举中涉及的一切开支,必须予以申报。
胡志伟批评管制初选输打赢要
民主派会议召集人胡志伟表示,对于政府拟提出境外投票方案,他认为目的是藉著改变选民定义安排,令建制派稳操胜券,批评选管会的说法是为现在的政策方向鸣锣开道。
对于选管会提倡规管初选,胡志伟称,所有参加民主派初选人士都有按法例申报开支,“如果连自己阵营的朋友透过制度互相选择最强团队出战都有问题,即系要进一步操控民主派阵营出选,只能够散沙一盘”,他强调这样是输打赢要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