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佳案|许智峰去信台法务部 促境外执法员提出与陈同佳会面
撰文: 罗家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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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逃犯条例》修订的台湾杀人案疑犯陈同佳,去年10月因洗黑钱案出狱,当时曾公开表示会到台湾自首,至今未成行,潘䁱颖母亲近日多次公开表达不满。
民主党立法会议员许智峰今(30日)称,警方为陈同佳提供安全屋的做法没法理依据,质疑陈不符合《证人保护条例》的证人资格。
许智峰又指,若受保护证人在境外触干犯可被逮捕罪行,根据法例,境外执法机构可要求警方提供涉案人资料,包括该人的所在地,让境外执法人员与涉案人会见面。他强调已去信台湾法务部,促请当局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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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智峰表示,根据《证人保护条例》,陈同佳不是任何案件证人,亦不是“保护证人计划”下的相关人士。该条例第4条列明,警方在甄选参与“保护证人计划”人士时,须考虑该证人有否涉及暴力罪行等刑罚纪录。他认为,陈同佳涉及杀人案件,不符合担任“证人”的资格。
他又指,条例第6条列明,当局和“保护证人计划参与者”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可列明如参与者犯罪,局方可撤回保护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