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涉潜逃|偷越国境可细分三罪名 内地维权律师:最高判1年

撰文: 郑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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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今(13日)通报指, 12名被捕港人因涉嫌偷越国家边境犯罪,已被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公安机关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代表涉案港人的内地维权律师卢思位解释,偷越国境犯罪是一个广义概念,可再细分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及“偷越国境罪”三种罪名。前两项针对检控“蛇头”,而第三项“偷越国境罪”最高可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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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思位:同一罪名可有不同量刑起点

对于审讯的最终结果,卢思位表示“很不好说”。他指该12名港人已被行政拘留多时,期间律师一直未能与委托人会面,他估计深圳公安局见案情备受关注,方公告众人罪名,但资料公开度仍然不足,“对律师而言工作没有更顺利”。

内地过去案例显示,有犯偷越国境罪者分别被判5个月至8个月,但卢思位指案例参考意义不大,因为内地行“大陆法”,不会引用案例判案,同一罪名在不同法的可有不同量刑起点。

早前卢思位持证明获委托身分的“公证书”到看守所要求会面,却被告知当事人已另委托两名律师。卢解释,起初以为该两名律师是俗称的“官派律师”,即法律援助机构为没有律师的嫌疑人指派的值班律师,“而我是家属委托律师,按道理委托律师是先于法援律师,但(内地)警方说他们不是法援的,是当事人委托的。”

卢思位对该说法表示怀疑,质疑当事人为香港人,在内地一直被拘留,不认识内地律师,“即使委托也只能委托由警方推荐的人”,而且当事人亦无从判断律师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