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事件|林卓廷无动手为何被控暴动罪? 消息指与两句话有关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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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林卓廷今日(26日)被捕,被提涉嫌参与去年元朗“7.21事件”暴动。翻查资料,当晚白衣人持有武器袭击,而在场的林卓廷并无使用武力,为何会被控暴动罪?
消息人士:林卓廷有领导角色
消息指,警方认为虽然无证据显示林卓廷打人,但有证据显示当日林卓廷的行为和言语有侮辱性和挑衅性。
消息人士举例,林卓廷当日在车站内向白衣人大声叫:“你班X街,够胆唔好走!警察嚟紧,企系度!”又在车厢内说:“大男人顶住喺前面!”认为林卓廷在事件中有领导角色。
721元朗袭击事件时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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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查林卓廷facebook,当日他分别说过上述说话,包括在车站内说:“警察嚟紧拉你班X街呀,拉你班X街呀!你够胆唔好走!企系度!”“你哋班X街你够胆唔好走!警察而家嚟紧,全部企晒喺度!”以及在白衣人企图攻入车厢时,他在车厢内说“大男人顶住喺前面,女士企后面。”
《公安条例》中的暴动定义为:“凡有3人或多于3人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借以上的行为激使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他们即属非法集结。”而如果一场非法集结“破坏社会安宁,该集结即属暴动,而集结的人即属集结暴动。”
由此可见,暴动罪的元素涵盖:被告人须在参与一场非法集结;而集结者破坏社会安宁。当一个人在一场已演变成暴动的非法集结中,继续参与该集结,便有机会触犯暴动罪。
不过,近年该罪名被民主派质疑染上政治色彩。因暴动罪是在六七暴动后、1970年被加入《公安条例》,而当时港英政府的考虑之一,是防止左派暴动重演,该条文一直悬而不用,直至2016年旺角骚乱首次用于检控,时任本土民主前线发言人梁天琦被判囚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