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事件|林卓廷涉“暴动”被拘 张达明:或有更多遇袭者被捕

撰文: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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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林卓廷及许智峰今日(26日)先后被捕。其中林卓廷于7.21元朗袭击中,曾经出现在元朗站现场,并被白衣人打伤,警方指林涉嫌“参与暴动”。不过,警方今日下午记者会中,暂未详细解释林卓廷涉及何种行为而被捕。
暴动是在《公安条例》第19条之下的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监禁10年。过去一年社会事件之中,条例曾经被多次引用,拘捕及控告多名参与示威的人士,为条例添上政治色彩。
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表示,按照现时所见资料,警方以暴动罪拘捕林卓廷理由牵强。他又指出,如果按照警方今次拘捕的标准,不排除有更多在事件中的遇袭者被捕。其中重点,在于警方对事件性质的一项关键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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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动”定义被指宽松、主观

《公安条例》第IV部第18条规定:“凡有3人或多于3人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借以上的行为激使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他们即属非法集结。”第19条则规定,如一场非法集结“破坏社会安宁,该集结即属暴动,而集结的人即属集结暴动。”

不过有关的条文,被质疑具有政治色彩。翻查资料,暴动罪是在六七暴动后、1970年被加入《公安条例》,当时港英政府的考虑之一,是防止左派暴动重演。回归后,这条法例一直保留至今,首次被运用在政治事件中,是2016年旺角骚乱,其中时任本土民主前线发言人梁天琦,最终被判囚6年。

此外,暴动罪的入罪门槛也被质疑过于宽松。去年3月,来自5个国家共11名国会议员联署指出,“暴动”定义模糊主观,很容易被用作打击异见人士的工具,要求港府改革《公安条例》;去年6月,法律界立法会议员郭荣铿亦于立法会提出无约束力议案,促请法律改革委员会全面检视和修订《公安条例》所订罪行。

警未详细解释林卓廷涉何“暴动”行为

根据警方下午见记者期间的描述,当日晚上接近11时,元朗站内有两批人发生“冲突”,互扔杂物和叫嚣,导致事件升温,期间林卓廷于社交网进行直播,并有叫嚣行为,有“带头”的角色。不过,警方没有详细解释,林卓廷具体做了什么行为,令警方认为他参与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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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达明:拘捕理由牵强

张达明接受记者查询时提到,警方拘捕林卓廷的理由牵强。他指,由于香港暴动罪的定义过阔,很难断言法律上是否完全没有证据作出拘捕,但参考现有已公开的证据,元朗站内外早于晚上10时前已有白衣人聚集及作暴力行为,有市民被打,而警方没有到场处理,林卓廷明显是以议员身份到场协助市民,如果这样都被捕,理由实在牵强。

有意见指,林卓廷到场后与白衣人争执,叫白衣人“唔好走”,言论亦带有挑衅性和煽动性,是否能被视为“参与”这场事件。张达明指,这视乎林卓廷当时有没有指示别人作暴力行为,但暂时看不到,警方也没有具体说明,“叫人‘唔好走’,都可以是要求犯罪者不要逃离,承担法律责任,很难将这说成‘暴动’”。他又指从法理角度,决定是否作拘捕或检控时,除视乎证据外,也要视乎公众利益。“现有资料显示,白衣人打人在先,没有警察阻止,林卓廷其后才到场。即使他和其他遇袭者在言论上挑衅白衣人,都是人之常情,被打的人当然会情绪激动,自我保护。但这是否足以构成拘捕的理由呢?”

警方诠释为“冲突” 或致有更多遇袭者被捕

张达明提到,如果以警方这个拘捕标准,有很多现场被白衣人袭击的人士,往后都有机会被捕,因为现时公众对于事件的诠释,是白衣人袭击在场人士在先,才会出现随后的对峙、冲突场面,但观乎警方在记者会的说法,将事件视为“两批人的冲突”,这和公众的版本有相当距离。若是如此,如果当日有人士被袭击后还击,或是口头辱骂白衣人,都可能被视为“参与”一场破坏社会安宁的事件。

不过张达明坦言,现时公众对于警方和律政司的执法标准,确实存在质疑。“从近日一连串事件,如有报道指律政司司长自行处理所有反修例相关案件、刑事检控专员因‘意见不合’辞职,到律政司司长介入私人检控,愈来愈多市民会觉得,检控工作具有政治考虑。所以到底稍后律政司会以法律专业还是政治目的,决定是否检控林卓廷,大众市民都会有所存疑。”

张达明认为,警方拘捕理由牵强。(资料图片)
在721事件中,林卓廷在元朗西铁站被白衣人围殴,嘴角流血及身体多处受伤。(民主党fb专页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