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选举延期|为何不召紧急会议免真空?汤家骅:或遭司法挑战

撰文: 彭焯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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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郑月娥昨(31日)正式宣布,援引《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将原定于9月6日举行的立法会选举,押后一年至2021年9月5日举行,并已寻求人大常委会指示,如何处理因押后选举而衍生的“真空期”问题。
政界纷纷聚焦未来一年议会真空期的处理方法,其中,若林郑援引《立法会条例》第11条召开紧急会议,更可避免由北京“出手”处理立法会事宜。但她今早已表明此做法牵强,并会引来法律挑战,似乎暗示“此路不通”,究竟运用《立法会条例》在法律上为何不可行?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认为,援引《立法会条例》第11条或遭受司法挑战。(资料图片/林若勤摄)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11条,于立法会任期完结后至换届选举前的期间内,主席必须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立法会紧急会议。而于紧急会议开始前的立法会任期内担任议员的人,须当作为立法会议员。

在具体操作上,现届立法会主席梁君彦需应林郑要求,在未来一年召开紧急会议,此立法会紧急会议亦可以授权辖下委员会继续运作,包括内委会、财委会等。

更重要的是,此方法属香港内部可以自行解决的范围内,毋须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内容释法,或另立新决定,可避免引发新一轮政治风暴。

但观乎林郑在昨日记者会上的回应,似乎已暗示以上做法并不可行。她指出,运用 《立法会条例》第11条召开紧急会议,并非条例的原意,亦有机会受到司法挑战。林郑今早亦在电台节目上再解释,有关做法牵强。

汤家骅:紧急会议可处理事项有局限  

作为林郑的智囊,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同样认为,援引《立法会条例》第11条或遭受司法挑战,例如有人会质疑为何每次会议均为紧急会议。他又指,在紧急会议上可处理的事项亦有局限,只可处理必要的紧急事项,例如《施政报告》、《财政预算案》,但未必可处理在今届会期内仍未通过的政府法案,甚或召开财委会处理政府拨款。

汤家骅坦言,由人大出手的好处是不会受到法律挑战,但由于今次很大机会是由人大常委会延长立法会会期,或会让人有北京干预立法会内部事务的观感,触发新一轮政治风暴。

汤家骅今早在电台节目上亦表示,如果北京从《基本法》69条和附件条文着手,即立法会除第一届外每届任期为4年的规定,则需要解释有关条文,就像当年处理前特首董建华离职时的真空期。若人大常委会选择成立新的临时立法机关,则需作出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