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郑若骅指被定罪者永远丧失参选资格 称不属于无理限制

撰文: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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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第三十五条订明,“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的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者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公职或者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惟未有订明禁选限期。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回复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林卓廷提出的书面质询,指由于该规定没有就被判犯罪者丧失资格设定时限,故可被理解为永远丧失资格。

林卓廷就《港区国安法》提出书面质询。(资料图片/梁鹏威摄)

郑若骅在回复中指出,由于该规定没有就被判犯罪者丧失资格设定时限,所以可被理解为永远丧失资格,又指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所述,公民可在不受无理限制下享有参与公众生活的权利,不过被法庭定罪的人,是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罪行,认为这不属于“无理限制”,又指根据现行《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39(1)(c)条,也规定已被裁定犯叛逆罪的人即丧失在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及当选为议员的资格。

嫌疑人不得保释 郑若骅称不违反假定无罪

林卓廷提到,《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二条订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他问到有否评估该条文中“继续”的用语有否假定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以致该条文因载有该用语而抵触第五条的下列规定:“任何人未经司法机构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郑若骅则指,根据第五条规定,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强调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又指根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亦规定,香港执法、司法机关在适用香港现行法律有关羁押、审理期限等方面的规定时,应当确保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时办理,第二款则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郑若骅续指,第五条的无罪假定原则列于《港区国安法》第一章总则之内,第四十二条亦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有关羁押的规定时,应当确保案件公正办理,强调规定没有违背列于总则之内的无罪假定原则,被告人可享有公正审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