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〡葛珮帆:国安法追溯力应如“守行为” 再犯要追究责任
撰文: 郑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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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明(30日)闭幕,预料上午表决“港版国安法”,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今(29日)在电台节目中表示,根据《国际人权公约》订明不可有追溯力,预料设追溯期机会低,但搜证方面可引用过往的言行证明被告意图。
民建联议员葛珮帆相信,若有关人等立法后不再犯法,国安法罪行理应是没有追溯期,她形容情况如同守行为,如果立法后再犯要追究责任。至于有指涉及分裂或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最高可以判终身监禁,葛珮帆认为刑罚一定要够重,否则没有阻吓力。
民建联议员周浩鼎指,即使国安法文本没有追溯力,过往行为都可以作为犯罪意图举证,认为有关安排恰当。
公民党法律界议员郭荣铿批评,汤家骅故意混淆法律概念误导市民,他指《基本法》及《国际人权公约》都清楚订明,刑事法例即使在紧急时期都不可设有追溯力。他解释,普通法中有虽“持续犯罪”概念,意指有人在段时期里持续一作犯罪行为,但前题是当时法例已经生效才构成犯罪。他批评汤家骅及民建联的言论只是想把恐惧注入港人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