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选举2020|选管会指引一文睇清:不设关爱队、票站装摄录机
立法会选举本年9月举行。选举管理委员会今日(18日)公布选举活动指引。此指引适用于今年举行的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以及其后的立法会补选。
根据新指引,投票站的排队安排会沿用去年区议会一般选举的处理方法,尽量安排有需要人士在投票站内坐下轮候领取选票,亦即建制派一直要求的“关爱队”落空。
另外,今次选举将有多项新安排,包括在点票站增设设摄录设施、选民可观察划线工作等。
长者可坐下轮候领票
建制派自去年区议会选举大败后,将原因之一归咎于有人重复排队,导致长者放弃等候,他们要求选管会增设“关爱队”,让长者及其他有需要人士优先投票。亦有声音指,如果硬性规定部分人优先投票,可能变相鼓励部分人“打尖”,形成另一种不公平。
选管会表示,在建议指引的公众咨询期内,共收到约108,000份书面申述。选管会指:“在公平及平等的原则下,每位选民须排队进入投票站投票。投票站内设有多张发票柜台,每张柜台负责处理属指定身分证号码字头英文字母组别的选民,而每名选民只可到按其身分证号码字头所分配的发票柜台领取选票。”
关于有需要人士,选管会指出,投票安排亦须顾及因身体状况而难以长时间站立排队轮候领取选票的选民(例如长者、孕妇及肢体伤残以致行动不便的人士)。选管会经考虑后,决定沿用去年区议会一般选举的处理方法,即投票站主任会尽量安排有关选民在投票站内坐下轮候领取选票,并适当地记下其排队次序,当轮到该选民领取选票时,指示他/她前往有关发票柜台领取选票。
如有柜台无人轮候 将分配其他身分证号码字头选民入内
按照指引,当有选民在站外排队轮候进入投票站,而站内有任何发票柜台无人轮候时,投票站人员会在站外高举指示牌,指示在站外轮候而身分证号码属于相关英文字母字头的选民直接进入投票站,到有关发票柜台领取选票。此安排亦适用于上述需坐下轮候的选民。发言人说:“过往选举的投票日亦有票站作类似安排,而在今届立法会换届选举则会在所有投票站实施。”
投票站主任亦会视乎投票站内的实际情况,在投票高峰时段灵活调整有关发票柜台所负责的身分证号码字头组别,及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加开柜台,以加快处理排队的选民。发言人提到,排队轮候领取选票属普遍现象,其他地区亦有类似情况,认为上述投票安排既符合公平的原则,亦关顾有特别需要的选民,更可加快分流选民到有关发票柜台,从而减省整体的轮候时间。
票站工作人员可获安排 直接入站领取选票
选管会指出,根据过往经验,当投票站工作人员若要前往自己获编配的投票站投票时,投票站主任会尽量安排他们在用膳时间或投票站内人流较少时段前往。但有些投票站的工作繁忙和人手紧张,可能对投票站运作造成影响。因此,为了让前往投票的投票站工作人员可尽快返回工作岗位为选民服务,选管会表示当工作人员到达自身投票站外时有排队人龙,向该投票站的工作人员出示其所属投票站人员工作证明后,可获准进入站内排队领取选票及投票,这个安排希望能令他们可以尽快回到其工作的投票站,继续为选民服务。
选民可观察划线工作
此外根据法例,投票站人员向选民发出选票时,会在选民登记册上该名选民的姓名和身分证明文件号码划上一条横线,以示该选民已领取选票,防止重复投票。今年选举中,为增加发票工作的透明度,投票站人员会在遮盖选民登记册上其他选民的记项后,让正在发票柜台领取选票的有关选民观察划线工作,同时亦确保其他选民的个人资料保密。
点票站将装设摄录设施
维持点票站秩序方面,选管会表示由今届起,为让公众人士预早知悉公众范围内可容纳的人数上限,投票站主任和总选举主任会分别在每个点票站及中央点票站外张贴通告,说明在点票站公众范围内可容纳的人数。发言人指,上述安排是为了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维持点票站秩序两者间取得平衡。
现时公众人士及传媒可以在公众范围(不包括点票区范围)内拍摄。选管会指,为备存资料作纪录用途,今届各点票站及中央点票站(包括点票区范围)内会装设摄录设施,摄录点票站实际情况,希望相关做法能有助保障点票站内公众人士及工作人员的安全。另外,为确保票站主任的点票工作不受任何干扰或威吓,选管会会指示票站主任,在点票过程中如有任何人士在场内喧哗或叫嚣,会即时暂停点票工作,直至恢复秩序为止。
强调“候选人”定义不变
至于有建议在投票站采用“电子派票”,即采用电子选民登记册以核实选民身分及发出选票。选管会发言人指出,推行电子选民登记册涉及多个程序,包括招标、修改相关附属法例、反复验证及测试系统。要赶及在今年9月立法会换届选举推行,不论在时间、立法程序,以及技术上都不可行。
至于选管会在咨询期内亦收到申述,对指引第十六章有关“选举开支及选举捐赠”内提及“候选人”的定义表示关注。选管会表示,有关“候选人”的定义已在《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中清楚订明。“候选人”是指:(1)在某项选举中接受提名为候选人的人;(2)亦指在某项选举的提名期结束前的任何时间曾公开宣布有意在该项选举中参选的人。选管会强调,该定义在选管会过往发表的选举活动指引内一直有载录,无意亦没有权改变“候选人”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