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会风波|批郭荣铿不会弃政治“揽炒” 《紫荆》:特首应依法DQ

撰文: 翟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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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内务委员会持续半年未能选出正副主席,港澳办及中联办就僵局发声明谴责泛民“揽炒”,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即透过咨询外聘法律意见确认现任内会主席李慧琼有权召开会议处理积压的紧急议程,引致刚过去的周五(8日)内会发生大混战,以李慧琼成功抢占主席台主持会议、泛民全数离席告终。特首林郑月娥早前被多次问到,会否检控郭荣铿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就称认为问题应该由立法会自我纠正。惟《紫荆》昨日发表评论文章,指出郭荣铿等人不会放弃政治“揽炒”,两办发声应依法落实而非变成“舆论性监督”,行政长官应履行“负责执行基本法”的职责,依据《基本法》第104条宣告郭荣铿等丧失出任立法会议员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从而尽快从根本上破解当前立法会的宪制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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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到,两办早前谴责郭荣铿涉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声明,是中央授权机构对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对特区高度自治权落实情况依法提出的“权力性监督意见”,应依法得以落实,而不能变成“舆论性监督”;按照《基本法》,郭荣铿违反誓言的行为不属立法会自身处理的事务,行政长官应履行“负责执行基本法”的职责,直接宣告郭荣铿等丧失出任立法会议员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从而尽快从根本上破解当前立法会的宪制性危机。

就有意见认为,《基本法》第79条规定立法会议员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是由出席会议三分之二的议员通过谴责;惟《紫荆》指出,基本法第104条作出特殊性要求,议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而特殊性规定应优先处理。

《紫荆》:中央有权自行处理 褫夺议员资格

《紫荆》批评,郭荣铿等公然敌视国歌法,违背誓言内容,反对在香港使用国家象征,有足够理由认为他们不再认同“一国”原则;而行政长官可行使的职权包括执行《基本法》,故理应由特首直接宣布褫夺其议员资格。另外,中央人民政府可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行使全面管治权,可以自行处理或根据基本法第48条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由行政长官处理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