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公会向政府提五问题 促交代中联办监督权延至司法机构否?
撰文: 郑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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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前表示,中联办并不是按照《基本法》第22条设立的机构,不受《基本法》22条规限,并对香港事务有监督权。香港大律师公会向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发信,要求详细讲解中联办的职能与权限。
大律师公会表示,如中联办不受《基本法》第22条规限,政制局有责任根据现有法规向公众解释中联办的职能与权限。公会提出五点问题,包括:
1.香港法律是否适用于中联办
本港法律是否同样适用于中联办及相关人员?如适用,是根据哪项条文来实施?如否,中联办及相关人士行为如何问责?
2.中联办的监督权来自哪项条文
中联办声称拥有监督权是否真确?监督权的意思为何?监督权的权力来源是哪项条文?这项权力从哪时起存在?该权力如何行使及程度为何?
3.特首负责执行基本法 监督权如何运作
《基本法》第48条第2项列明,行政长官负责执行本法(即《基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中联办的监督权与上述条文的关系如何厘清?
4.基本法保障机构独立工作 与监督权冲突如何处理
《基本法》之中有不少条例涉及部门的权责,包括第57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第58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第88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以及与独立的司法权相关的第2条、第19条和第85条。中联办称有对《基本法》的监督权,会否延伸至涉及这些项目?如监督权亦涉及这些保障机构独立的条文,如何处理两者的冲突?
5.监督权会否延伸至司法机构
监督权是否延申至司法机构?如果是,监督权与《基本法》第6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的冲突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