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办连发三稿 轰郭荣铿蓄意违背誓言 提104条指须承担责任

撰文: 林剑 曾蔼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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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港澳办继上周发炮批评民主派在立法会内会拉布后,今日(4月21日)连发三稿再评内会主持郭荣铿、中央对特区监督权,以及警方上周六拘捕民主派人士的行动。
其中,港澳办批评郭荣铿在立法会内会的行为,是“蓄意违背誓言、严重滥权行为涉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质疑其是否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更引述2016年人大就基本法104条的释法内容,指“立法会议员如果违反誓言,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中联办法律地位争议,港澳办指,尽管基本法没对香港中联办的设置和法律地位予以明文规定,但中联办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代表中央处理香港有关事务,完全有权力、有责任行使监督权。

质疑是否拥护《基本法》

港澳办新闻发言人指,立法会议员就任时,须宣誓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发言人批评,在郭荣铿及“其他反对派议员的故意拖延下,原本十几分钟就可以完成的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主席选举,延耗了6个月、15次会议仍未完成,这放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都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发言人提到,郭荣铿公然宣称做法是为阻止《国歌法》等法案的通过,但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国歌法》已于2017年11月4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尽快完成该法的本地立法工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应尽的宪制责任。发言人质问,郭荣铿如此敌视国歌法,“他是真认同‘一国’原则吗?是真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吗?”又批评郭荣铿行为“蓄意违背誓言、涉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可谓事实清楚,铁证如山”,相关议员必须如实回应,而不要“急于借制造其它议题转移公众视线”。

发言人引述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104条所作的解释,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宣誓及声明条例》也规定,任何人作出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的誓言,已在任的人士必须离任。“这些规定明白无误地表明,立法会议员如果违反誓言,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郭荣铿主持内会选主席程序,近日成为政治风眼。(资料图片)

在另一篇新闻稿,发言人回应港澳办上周和中联办评论立法会事务,表示“中央有权力有责任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发言人指“有授权,就有监督”,中央授予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并不意味著中央没有或放弃监督权,如果出现严重影响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全面准确实施的情况,出现损害国家和香港根本利益的情况,中央就必须过问。

发言人提到,尽管香港基本法没有对香港中联办的设置和法律地位予以明文规定,但无论是之前的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还是更名后的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代表中央处理香港有关事务,完全有权力、有责任对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事务、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正确实施、政治体制正常运作和社会整体利益等重大问题行使监督权。

警方上周六拘捕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等15名民主派人士。发言人指,坚定支持香港警方依法拘捕黎智英等犯罪嫌疑人,认为这是“正常执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