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办去年购22物业 豁免8000万印花税创新高 五年累计省1.56亿
有传媒去年揭发中联办于斥资2.5亿元,购入观塘新盘“凯汇”20个单位。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在回复香港本土立法会议员毛孟静的查询中提及,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机构子公司于2019至2020年分别于观塘区和中西区购入20项和2项物业,获豁免8,040万元印花税。
文件显示,过去5年,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机构或其子公司,在香港共购买了78个物业,获豁免的印花税金额涉及1.559亿元。
上午度购观塘区和中西区各20项和2项物业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41(1)条,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职人员法团或以公职人员身分行事的任何人,均无须负法律责任缴付任何文书可予征收的印花税。
刘怡翔在回复毛孟静的查询时表示,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购买物业获豁免缴纳相关印花税,又指香港回归前,英国政府在香港购买物业亦获相同的豁免。刘怡翔再指,根据《印花税条例》第52(1)条,行政长官可就任何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而减免全部或部分须缴付的印花税,或发还全部或部分已缴付的印花税。
其中,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机构子公司于2019至2020年分别于观塘区和中西区购入20项和2项物业,获豁免8,400万元印花税,创下历年新高。2018-19年度,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机构子公司分别于中西区和沙田区购入23项和2项物业,获豁免4,970万元印花税。
刘怡翔又指出,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机构在香港购买物业,可根据《印花税条例》第41条获豁免缴纳相关印花税,有关豁免并无附带条件;如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机构通过其子公司在香港购买物业,则第41条并不直接适用,特区政府会参照第41条的原则,引用第52(1)条豁免其相关交易文书的印花税,同时为保持豁免安排的一致性,不论有关物业是由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机构或经其子公司在香港购买,特区政府均根据第52(1)条豁免其相关交易文书的印花税。
另外,在过去的五个财政年度,税务局没有收到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机构或其子公司就在香港出售物业提出豁免印花税的申请。
近年五年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机构或其子公司,在香港共购买了78个物业,当中最多是2018-19年度,总共有25个,获豁免印花税4,790万元;上年度虽然只买入22个单位,但却节省印花税多达8,040万元,为五年新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