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禁酒令”势在必行 俨如公共卫生版《紧急法》
港府今日宣布,正研究法例暂时禁止本港持有酒牌的酒吧、食肆等出售酒精饮品,以避免病毒由有关的社交行为传播。但具体如何立法?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认为,政府可跟据现行的《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8条的“公共卫生紧急事态规例”订立有关新法例。
汤家骅指,政府早前已分别两次,以《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简称“防疾条例”)订立新规例,包括上周(19日)实施的《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他解释,由防疾条例订立新规例的限制比较宽松,门槛较低,与《紧急法》有相似之处,料“禁酒令”的规例只要获行政会议通过,即可实施。
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8条的“公共卫生紧急事态规例”,只要特首会同行政会议认为任何情况属公共卫生紧急事态的情况,他们可为防止、应付或纾缓该公共卫生紧急事态的影响,及为保障公众健康,订立规例。”而当中的(3)(e)项指,《规例》订立的条文,只要是特首会同行会觉得为《规例》的目的而属需要或合宜的附带及补充事宜都可,法律条文容许的弹性相当广阔,故“公共卫生紧急事态规例”,亦被戏称为公共卫生的“紧急法”。
其实,就今次新冠肺炎疫情,政府早在2月7日,已首次祭出由此条订立的《预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资料)条例》,并在3月18日再订立《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分别赋权予当时新推出的防疫措施。
此外,《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内的第7条“订立规例的权力”,亦赋与权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拥第8条类似的权力,但该部分罚款的部分较轻。
汤家骅:行会通过即生效
汤家骅接受《香港01》查询时指,相信要订立“禁酒令”,上述提到的第7条及第8条,都同样有足够的法律空间做到,而由于第8条由特首与行会通过新规例,在法律上效果将更严重,他相信今次“禁酒令”,亦会借由此条提供法律基础。
他指,以此方法订立规例,只要律政司早拟好规例内容,再经由行会通过,便立即生效。
民主派会议召集人、公民党陈淑庄表示,现时政府会如何执行“禁酒令”仍未明朗。她举例指,政府可考虑以第8条的(3)(c)项,就征用财产向持酒牌的商户补偿等,但也她不清楚两者是否有关系。她强调,政府在思考影响力大的措施时,应思考如何补偿有关受影响的团体。
本身是医生的公民党郭家麒指,从防疫角度而言,要保障各人不受感染,关键在于各人保持足够的社交距离,强调出现酒吧疑似传染个案,并非该行业有问题,而是有顾客无做好防疫措施,认为罪责不在行业身上,批评政府“禁酒”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