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大律师公会发声明 批法工委言论“法律上错误”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昨日(18日)判决,裁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之下订立的《禁止蒙面规例》部份违反《基本法》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今日(19日)评论,指判词不符合《基本法》,并主张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判定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
法工委发言人亦主张《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于回归前已经生效,并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第 160 条采纳为特区法律,因此符合《基本法》。
香港大律师公司发出声明,表示法工委的说法在法律上是错误的。
若案件牵涉法律条合宪性而不裁决 违反司法誓言
大律师公会的声明表示,香港法院院以往曾宣告某些违宪法律条文无效,而法院过往运用这权力并未曾受到质疑。根据上诉庭的案例,香港法院必须根据《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的条文与精神判案,法庭亦有责任宣告违宪的法律条文无效。反而,倘若案件牵涉法律条文的合宪性而法院却不作出裁决,法院就未能捍卫《基本法》,违反法官需拥护《基本法》的条件。
大律师公会指,《基本法》第160条没有规定香港法律于回归后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为特区法律,其合宪性不能被挑战。《基本法》第160条规定,如任何法律条文与《基本法》抵触,可依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香港司法独立及有终审权 法院不受任何干涉
声明续指,根据《基本法》第19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85条亦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应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任何言论主张香港法院不能裁定法律条文是否违反《基本法》,是限制香港法院一向享有的独立司法权,亦违反《基本法》,破坏《基本法》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司法程序未完就评论 或给予向司法机构施压印象
社会一直有不同声音,讨论法院的判决,大律师公会表示大众固然可以评论及批评任何法院判词,但任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司法程序尚未完结之前就《基本法》作出诠释或评论的主张,无疑会给予公众一个印象,就是香港司法机构及制度被施加压力,这完全无助捍卫对法治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