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退休裁判官质疑暴动案处理 律政司:应尊重司法独立
反修例风波争议不断,有退休裁判官接受传媒访问时质疑法庭判决过轻,多次容许涉事者保释。律政司发出声明,强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又指社会人士有权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就法庭的裁决或相关事项发表意见,然而,就法庭裁决发表意见的同时,必须尊重司法独立。
报道称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拥升迁大权
《大公报》引述退休裁判官黄汝荣报道,表示“由裁判法院到高等法院上诉庭,主宰各级法官步步高升及延聘的大权,落在以9名成员组成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手上。”
律政司声明表示,《基本法》第8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而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由9人组成,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为主席,律政司司长为成员,另外由行政长官委任另外7名成员,计有:两名法官、大律师及律师各1名及3名与法律执业完全无关的业外人士。
声明又指,委员会须由主席连同不少于6名其他委员才可行使及执行委员会的任何职能、权力及职责。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中,若有两人反对,决议就不能生效。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能时必须作出声明,本着不惧不偏、无袒无憎的精神,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
报道质疑裁判官有个人盘算 律政司:依法判案
报道引述黄汝荣表示,现时暴动案多名被告获法庭准以低保释金额保释,保释制度宽松,也与裁判官个人盘算有关,称裁判官“最怕畀上面原讼庭啲官闹”。
律政司声明指,《基本法》订明,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亦指出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是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即使审理的案件会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带来影响,他们亦只按照案情依据法律判案。
律政司强调,香港的法律制度具透明度,大部分聆讯均开放予公众旁听,书面判决列出判决的理由,一般会上载司法机构的网站供市民查阅。因此社会不应无理猜度法庭作出判决的背后考虑,更不应批评司法人员可能考虑了与法律无关的因素。
法律要求除特定情况 裁判官必须批准保释
报道又批评多宗案件之中被告获批保释,“法官的判案标准亦惹人质疑”。
律政司解释,根据法律要求,裁判官必须批准被告人保释:法律规定只有在裁判官觉得有实质理由相信被告人会弃保潜逃;在保释期间犯罪;或干扰证人或破坏或妨碍司法公正等情况下,方可拒绝保释。在考虑保释申请时,裁判官亦会考虑控辩双方的立场和论据以及呈堂的所有资料。若法庭决定批准保释,可按案件情况定下保释条件,以确保被告人日后依时出庭应讯和在保释期间不触犯法律。如控方或被告人不满裁判官的保释决定,均可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覆核或更改。原讼法庭同样会依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所载列的法律要求,考虑和决定有关申请。
发布诽谤司法人员言论 或会被控藐视法庭
律政司呼吁社会人士表达意见时必须尊重司法独立,指出法庭秉行公义,按法律及可接纳的证据作出裁决,司法人员亦会陈述裁决的理据。或许有人会不满意裁决的结果,但不应该任意或不公平地作出危害司法机关公正及无私行事的批评,亦不应该肆意抨击司法人员,这些言行只会损害香港的法治。发布诽谤法庭或司法人员的言论或在审讯中发布影响公平审讯的报道等,均有可能触犯藐视法庭罪,过往有案例显示藐视法庭者可被判罚款或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