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黄之锋】选举主任理据:无约束力公投含港独选项违《基本法》
区议会选举下月24日举行,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今(29日)接获选举主任通知其提名无效。选举主任蔡亮指,虽然黄之锋没在参选表格指明与众志的政治联系,但他是众志是创党成员,并引述2016年一篇众志网站有刊登、由黄之锋在2016年发布的文章,指众志立场一直都认为香港独立是香港入自决前途的选项,一般人亦倾向相信,黄之锋既然担当众志要职,其立场亦是如此。
蔡亮又指,黄之锋在第一次及第二次回复中,没有直接回答是否仍然提倡和支持香港独立作为自决前途的选项,他的答复可理解为独立能否作为香港的选项,取决于香港民意如何,这明显与《基本法》背道而驰;至于黄之锋在第三次的回复中,毫不含糊地指在一个不具实际约束力的民意表态方式下,港独可作为民主自决的一个选项,选举主任指这明显违反《基本法》,客观地反映他并非真心地及真诚地拥护《基本法》。
政府表示,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或以任何形式提议独立的人士不可能拥护《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区议会议员的职责,政府支持选举主任决定。
海怡西选区选举主任蔡亮在通知书表示,就黄之锋向选举主任的首次回复,蔡亮认为,黄之锋不但未有摒弃以“民主自决”为最高的纲领,或否定他与有关纲领的联系,反而接著进一步评述他对有关纲领的理解,声称他的看法与香港众志的周庭相同。蔡亮指,在黄之锋第一次及第二次回复中,他没有直接回答是否仍然提倡和支持香港独立作为自决前途的选项,从第二次回复可见,黄之锋看来只是自行评估而认为现时香港缺乏是以使香港独立成为自决前途选项的民意支持。蔡亮认为,从客观角度和有关背景看,其答复可理解为独立能否作为香港的选项,取决于香港民意如何,这明显与《基本法》背道而驰。
蔡亮:黄之锋迫不得已放弃主张 非真心如此
蔡亮称,黄之锋在第三次回复第4段中,尝试解答香港众志及其本人是否提倡和支持港独作为自决前途的选项这问题,引用到国家主席习近平2019年10月13日的一席讲话:“在任何人企图在中国任何地区搞分裂,结果只能是粉身碎骨”,提及因为该番话的“严词威胁”,故香港众志及其他人,均不提倡或支持有关主张。
蔡亮认为,香港众志及黄之锋本人乃迫不得已才声称他们作出妥协,放弃有关主张,而非真心如此。蔡亮又指,黄之锋尝试误导读者,令人以为众志及他本人已摒弃有关主张,但实情没有,在第三次回复第10段中,黄清楚声言“我的立场不曾改变,改变的只是政治审查的环境”。蔡亮称黄之锋的回答方式,足以令人仍相当怀疑他于第三次回复第4段中称香港众志或其本人均不提倡和支持有关主张此说法的真确性。
无约束力公投倡港独为选项违《基本法》
蔡亮认为,黄之锋回应首两轮提问时,本可直接答复众志和他本人是否提倡和支持有关主张,但对方却没有,而黄之锋于其第三次回复第4段中,方首次试图表示,众志及他自己并不提倡和支持有关主张。对于黄之锋本人的立场,蔡亮称黄之锋从没在其回复中指出理念与众志的有何分别,基于他与香港众志的政治联系,亦基于他在香港众志担当的要职,可以客观地假定他的立场与香港众志的立场相同这一看法,他在回复内未有一处有所推翻。
蔡亮又指,黄之锋在第三次回复第12段中,毫不含糊地声称,他“认为在一个不具实际约束力的民意表态的方式下,香港独立可作为民主自决的一个选项”,这明显是与《基本法》有所违背。蔡亮又提及陈浩天诉罗应祺案的判词指出,拥护《基本法》的要求不仅代表《基本法》的遵守,而且还代表支持和提倡《基本法》的意图。蔡亮认为,不论有关的自决前途过程是透过具宪制效力抑或并不具实际约束力的公投来进行,黄之锋所采纳的自决前途理念,包含以香港独立作为选项,即客观地反映他并非真心地及真诚地拥护《基本法》。
政府:支持选举主任决定 无关政治审查
政府发言人回应传媒查询指,“民主自决”或支持香港独立作为自决前途的选项来处理香港体制等,均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基本法》下的宪制及法律地位,亦与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发言人指,根据《区议会条例》第34(1)(b)条,区议会选举的参选人须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内签署声明,示明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参选人不得获有效提名为候选人。
发言人指出,就一名候选人因不符合《区议会条例》第34(1)(b)条的规定而被选举主任决定其提名为无效,特区政府认同及支持选举主任的决定。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与法例要求之声明内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容相违背,该候选人不可能符合相关选举法律的规定。发言人表示,选举主任的决定旨在令是次区议会选举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适用法律下公开、公平、诚实地进行,与部分社会人士指称的政治审查、限制言论自由或剥夺参选权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