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林郑预告“动议”撤回惹猜疑 网民质疑是语言艺术
林郑月娥透过电视公告宣布正式撤回修例方案后,随即成为社会谈论焦点,其中她透露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在十月立法会复会后“动议”撤回方案,就被网民质疑不符立法会议事规则。有反修例者甚至担心,林郑又在玩语言艺术,为缓和局势拖延时间:“动议撤回是否要投票表决?如果被建制派否决,岂不是撤回落空?”不过,特首办回复《香港01》记者查询确认,保安局局长在立法会复会后会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第64条,宣布撤回条例草案,且过程不涉及投票或辩论。换言之,今次港府“动议”二读,唯一目的只能用作撤回修例。
究竟林郑用“动议撤回”字眼,是否符合立法会议事规则?
翻查立法会《议事规则》第64条“法案的撤回或押后处理”,负责某法案的议员或官员,可在立法会开始就该法案进行二读或三读的程序时,宣布撤回或押后处理该法案。
回看2012年政府撤回递补机制时,谭志源2012年动议撤回替补机制,最后在致辞中称:“代理主席,我动议恢复二读该条例草案,以撤回条例草案。”
所以,林郑称“动议”撤回,并没有错,问题只在于,她未有清楚讲明是“动议”恢复二读,表述略欠精准。
除了在大会正式宣布撤回,已提出的法案亦可以待立法会“任期”完结而自动失效。2003年港府撤回23条立法,时任保安局局长李少光未有在立法会大会上“宣布撤回”,而是于同年10月2日去信时任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主席周梁淑怡,指确认不会在当届立法会任期内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草案因此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及《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9(4)条,在当届立法会任期完结时失效。
至于今次逃犯条例,林郑月娥曾于6月15日公布,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当日会致函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收回就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预告,原本与23条处理手法一样。
另外,据悉当林郑公布“动议”撤回后,民主派内有人担心,一旦修例恢复二读程序,便打开被港府突袭的缺口,存在修例遭突袭通过的风险,虽然有关可能性不高,但始终是一个“危机”。
但根据条例,要“动议”恢复二读,才可撤回条例。若民主派要求政府正式撤回修例,便必须“动议”恢复二读。
今次政府恢复二读,是根据议事规则64条提出,唯一目的只能用作撤回,并不存在突袭通过修例的风险。而事前政府亦会去信立法会秘书处,讲明是引用议事规则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