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林郑回应引用紧急法:如能止暴制乱 有责任检视法律
近日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曾提及,政府可考虑引用本地法律《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进行紧急立法,法例规定在特首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
特首林郑月娥今早(27日)出席行政会议前,被问及会否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时,未有否认相关传闻时指,所有香港法律,如果能够提供法治手段去止暴制乱,政府都有责任检视。
林郑表示,特区政府仍然有信心自己处理延续两个多月社会纷争,而该做法是广大市民愿望。她指,政府有责任为止暴制乱,使用法治手段,强调“一定依法办事”,又表示所有香港的法治手段,能够去止暴制乱,都有责任检视。
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特首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可订立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包括:
(a) 对刊物、文字、地图、图则、照片、通讯及通讯方法的检查、管制及压制;
(b) 逮捕、羁留、驱逐及递解离境;
(c) 对香港的海港、港口及香港水域和对船只移动的管制;
(d) 陆路、航空或水上运输,以及对运送人及东西的管制;
(e) 贸易、出口、进口、生产及制造;
(f) 对财产及其使用作出的拨配、管制、没收及处置;
(g) 修订任何成文法则,暂停实施任何成文法则,以及应用任何不论是否经修改的成文法则;
(h) 授权进入与搜查处所;
(i) 赋权该等规例指明的主管当局或人士订立命令及规则,并赋权他们为施行该等规例而制备或发出通知书、牌照、许可证、证明书或其他文件;
(j) 就为施行该等规例而批给或发出任何牌照、许可证、证明书或其他文件,收取该等规例订明的费用;
(k) 代表行政长官取得任何财产或业务的管有或控制;
(l) 规定某些人进行工作或提供服务;
(m) 向受该等规例影响的人支付补偿及报酬,以及就上述补偿作出决定;及
(n) 对违反该等规例或任何在香港施行的法律的人的拘捕、审讯及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