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生被捕】法政汇思:法庭搜令不代表警合理 质疑拘捕合法性
浸会大学学生会会长方仲贤早前于深水埗购买10支“镭射笔”,后被警方拘捕,方则于昨晚(8日)“踢保”获释,警方无条件释放方前,就持法庭搜查令,到方寓所搜查。事件引起社会广泛非议。法政汇思召集人吴宗銮今早(9日)在港台节目《千禧年代》表示,警方采取拘捕行动后,向法庭申请搜查令搜查嫌疑人寓所做法,过往经常见到,但由于裁判官批出搜令时,只能就警方提出的单方面证据作判断,亦无法听取答辩人申述,因此难以用批出搜查令来评论警方调查方向是否合理。他又解释,根据法例和法庭案例,攻击性武器的定义,有关物品必须符合“生产用作伤害他人”、“改装成可伤害他人用途”、“持有人有意图用该物品攻击他人”,惟警方拘捕方仲贤至今,所呈现的事实并不符合以上条件,故此质疑警方拘捕行动是否具合法性。
吴宗銮表示,方仲贤拒保候查意味著警方拘捕之后,羁留满48小时,其后警方可给予保释,或将被拘捕人士带上法庭起诉,惟方拒绝保释安排,而警方又不起诉,变相令警方无条件释放方。
不过,他指警方可继续调查,如有进一步证据,警方可以再次将该人士拘捕并羁留不多于48小时。
至于警方申请的搜查令,吴宗銮就解释,警方是需要裁判官席前申请,搜令有指定范围,并界定就可能干犯罪行作搜查,法官也会考虑罪案严重性。不过,他不认同从批出搜查令,就推论法庭是认为警方调查适合。他指,整个“反送中”运动中,很多被捕人士都被警方以先拘捕、后申请搜查令搜屋的手法处理,惟其中有人最后没有被起诉。
他补充,过往个案中看到,法庭批出搜查令的机会相当高,搜查范围也相当阔,数码内容、手机、电脑都包含在内,惟有关物品如加密,被搜查人士没有责任主动解锁。
警示范镭射笔做法没必要
他解释,根据《公安条例》中藏有攻击性武器的定义,及1994年案例,以物品“适合用于攻击他人”的定义来判断物品是“攻击性武器”的条文,已被裁定违宪,并且失效。故在方案中,必须证明方有意图以镭射笔伤害他人,但目前看到的事实并非如此,因此警方拘捕方的合法性“成问题”。
至于警方使用证物镭射笔示范,近距离固定射向纸张黑色部分,使其冒烟,证明镭射笔能够造成伤害,吴宗銮就指出,警方做法没必要,因对物品的测试和评估,学者、记者都可以做,警方只是纯粹制造支持其拘捕理据合理的印象。不过,根据案例,“可以伤害他人的物品,不一定是攻击性武器”,他指出,警方做法有“误导成分”, 不符合法律定义。
自称前纪律部队人员的听众李先生致电同一节目评论事件。他指,有关探员示范证物的做法,在纪律部队专业人士看来是“笑话”,因香港司法制度要求很高,处理证物不当可能会“影响赛果”;自行安装电池示范证物,李先生更是形容做法“儿戏”,“你唔通入子弹落你揾到把枪到去开枪咩?”
李先生又解释,公众对案件有知情权,但合理做法是展示证物就可以,“难道你揾到个炸弹,要炸咗佢公众先可以知情,知道佢系炸弹?”他指出,证物的性能,需要专家化验,而非探员示范,“5个警察部嘅师傅,全部有专业训练,我不信无人教过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