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获覆符合区议会参选资格 惟仍视乎选举主任意愿
撰文: 梁妍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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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选举管理委员会就“区议会选举活动建议指引”作出修订,建议将“确认书”制度化。黄之锋邮寄表格到提名顾问委员会,要求委员会回复他是否符合参选资格,黄之锋今日(1日)称已在上周收到提名顾问委员会的回复,核实黄符合参选区议会资格,但至于能否成功参选要“决乎于十月报名时选举主任的主观意愿,在确认书的制度下认为我‘是否拥护基本法’”,而顾委会仍未就此问题作出回复。
黄表示,以往政府曾多次就候选人的政见作政治审查并且剥夺参选权,包括梁天琦和周庭,当时均被判定为不拥护基本法,他提到周庭已就此进行选举呈请,正等待裁决,指“该案结果涉及选举主任权力争议,将对未来选举有重大影响”。
黄直斥“两者的裁决都是荒谬”,指出选举权是市民的基本权利,“不论政见都不应被任何巧言令色的政治意图剥夺”。他称进行政制改革是“政府与青年同行、聆听市民最佳的方式”,包括要求推行双普选,及停止以任何形式取消任何政见的候选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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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续指,提名顾问委员会应该跟进整个审批候选人提名资格的过程,并于选举主任作出与提名顾问委员会相异意见时介入,保障参选人的权利。就此他向提名顾问委员会提出查询,包括如果选举主任以“不拥护基本法”等政治理由取消参选资格,委员会将会如何跟进,以及要求清晰交代于现时的确认书制度中,他是否享有参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