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李家超解释政策声明:可考虑请求方给予承诺
撰文: 彭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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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大游行后,特首林郑月娥今日(10日)见传媒,重申不收回《逃犯条例》修订草案,只愿在加强人权保障方面,加入“政策声明”,但仍被质疑保障不足。
特首林郑月娥今早表示,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会在恢复二读前,“可以用某一种形式”知会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和各位议员,让他们可以在辩论时更加掌握政府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决心和做法。
李家超同日去信梁君彦解释“政策声明”,指“可因应情况”,以提供额外保障为由,考虑加入《逃犯条例》所提述的进一步限制移交条文。
修例即将在立法会审议前两天,李家超致函梁君彦解释“政策声明”,指特区政府在与请求方订立“特别移交安排”前,除了须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逃犯条例》的所有相关规定外,并“可因应情况”,以提供额外保障为由,考虑加入《逃犯条例》第3A(1)条所提述的进一步限制移交的条文,例如在“特别移交安排”的文本中适当地订明,请求方所给予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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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建议的承诺包括审讯须公开进行、疑犯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请求方须迅速以一种疑犯懂得的语言详细地告知指控的性质和原因等。
另外,声明指特区政府只会处理由中心机关或同等机关所提出的移交请求,以内地为例,只处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请求,特首保留最后不移交的权利。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方面,声明指特区政府只处理请求方司法管辖区有代表性机关提出的请求,一般是指中心机关提出的请求。